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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律規定禁止對文物建築塗鴉或張貼宣傳品

2014-01-21 09:12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1月20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作為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一個最重要的橋頭堡,幾百年來各種文化在澳門這塊土地上互相碰撞和交流,形成了今天澳門獨特的文化氛圍。作為澳門獨特文化氛圍重要組成部分的文物建築形式豐富多樣,而為完善地確保文物得到保護,必須考慮將保護文物與城市建設、政府政策、資金運用、公眾參與等聯繫起來。為此,早前立法會通過了第一一/二○一三號法律《文化遺産保護法》,訂定了有關文化遺産的保護制度,並將於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文物建築存在於城市當中,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影響私人權益的情況下,這些文化遺産應屬澳門市民所共用。因此清晰展露文物建築的外觀以及維護其周邊的環境品質,對保護文物建築以及城市整體的文化價值有重要作用。由於各種原因,目前有不少張貼和裝置雜亂無章,對文物建築及其周邊景觀構成影響,當中不少更是違反第二八/二○○四號法律核準的《公共地方總規章》及九月四日第七/八九/M號法律核準的《廣告活動》,在未獲准照的情況下擅自設置。

  為了確保文物建築以及其周邊環境可得到良好的保護,避免因廣告、招牌、附加結構物或其他設備物的遮擋,使人們的視線難以舒坦及無障礙地觀賞和感受文物建築以及其周邊環境特色和歷史氛圍,《文化遺産保護法》對涉及文物建築的廣告、招牌的張貼或設置、建築物外立面的附加結構物、設備物,以及對“刻畫、塗鴉”這種破壞文物建築外觀的情況作出相關規定,並對原有法例所存在的局限有所填補。如對以往無法進行處理的,影響文物建築及其周邊環境的櫥窗內的宣傳物張貼或裝置,又或毋須入則申請的附加物或設備物等的安裝,亦納入了《文化遺産保護法》的規管範圍內。

  禁止刻畫文物建築

  眾所週知,對一般建築物而言,未得到有關業權人允許的刻畫或塗鴉行為即屬違法,而對文物建築更是如此。在文物建築上塗鴉或刻畫,不但會影響文物建築的外觀或原有特徵,更會降低甚至完全破壞其文化價值。因此《文化遺産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指出必須禁止對文物建築的任何刻畫或塗鴉行為,違者將被處罰。

  禁止在紀念物上張貼或裝置宣傳品

  紀念物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建築物、碑雕、碑畫、屬考古性質的元素或構造體、銘刻、窟洞及含文明或文化價值元素的組合體,對澳門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見證及文化意義。因此其所反映的資訊,均應完整、如實及清晰地展示,不得被其他廣告或宣傳物所干擾。試想像如大三巴牌坊上挂著大型商業招牌,或是媽閣廟墻身上張貼著某公司的宣傳單張,無論是對遠道而來欣賞文物建築或拍照留念的遊客,抑或攜幼而來認識本土文化並對下一代進行教育的市民大眾,均會産生負面影響與干擾。因此根據《文化遺産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當中規定禁止在紀念物上張貼或裝置任何宣傳品,違者可受處罰。

  誠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並非屬商業廣告或是違背紀念物的文化、精神或傳統時,對在紀念物上裝置一些資訊性物品時可以有所例外,如遇廟宇節慶、教堂布道等。因此《文化遺産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在紀念物裝設與它相關的資訊性物品時,在事先經文化局評估併發出具約束力意見後,申請人可根據該意見的內容實施張貼或設置宣傳品。

  文物建築以及緩衝區內張貼或裝置宣傳品的規定

  除上述規定外,根據《文化遺産保護法》,在文物建築以及位於緩衝區內的其他建築物上,張貼或裝置具商業宣傳性質的物品,如廣告、招牌、宣傳單張都必須事先經文化局評估。張貼或裝置上述物品的申請人除須遵守有關的適用法例,向有關部門申請張貼或裝置上述物品的準照。對於是否適宜裝設以及如何裝設,有關部門將諮詢文化局具約束力的意見。文化局將基於宣傳品對文物建築或緩衝區內景觀的影響,對宣傳品的安裝位置、遮擋面積的大小尺寸、人工照明對緩衝區歷史氛圍干擾的程度、宣傳品的安裝數量等方面作出評估,並就有關的安裝申請提出意見,回復有關部門。申請人須遵守該意見進行安裝,如有違反此項規定,將會受到處罰。另外,由許可權部門發出的有關廣告招牌安裝準照續期申請,亦須取決於文化局的評估。

  在《文化遺産保護法》的規定下,政府部門將聯同文物建築的合法使用者或管理者,相互合作,切實執行有關在文物建築上刻畫、張貼和裝置的規定,更好地延續澳門的文化遺産資源,合力保護好澳門的文化遺産。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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