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網站消息,香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26日在香港立法會會議上,就個別議員提及“雙非”兒童問題進行書面答覆。他指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一經核實,若有關人士仍符合條件,便不會改變。至於有關內地戶籍事宜,屬內地有關當局職權範圍,應根據內地有關法規處理。
全文如下:
問題:
配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婦女在香港所生的子女(俗稱“雙非兒童”)至今已超過二十萬人。據報,根據內地的戶籍制度,雙非兒童由於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香港居民身份),所以沒有內地戶籍,因此不獲內地公立學校錄取、不可報考內地的高等教育入學考試,亦不可享用內地政府提供的醫療及其他福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政府接獲關於放棄香港居民身份的查詢或申請數目為何;當中已放棄或喪失該身份的個案數目和涉及的雙非兒童數目為何;
(二)現時有否機制供香港居民申請放棄該身份;若有,其法律依據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會否藉修訂法例,設立供雙非兒童的父母替該等兒童申請放棄香港居民身份的機制;
(三)雙非兒童現時有何途徑放棄香港居民身份並取得內地戶籍;政府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設立雙非兒童取得內地戶籍的機制,以紓緩雙非兒童來港就讀引致中小學學位短缺的問題?
答覆: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綜合回復如下:
按照《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根據《入境條例》核實有關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根據法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一經核實,若有關人士仍然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條件,便不會改變。入境處沒有備存有關放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查詢數字。
至於有關內地戶籍的事宜,屬內地有關當局的職權範圍,應根據內地有關法規處理。
內地婦女在決定來港産子前,應先仔細考慮有關情況。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