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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因素不斷“上新”,職業病目錄何時“更新”

2021-04-26 08:49: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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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經濟轉型升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多樣、複雜。專業人士認為,應該適時、靈活、適度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關注傳統行業的新危害因素和新業態中的潛在職業危害因素,考慮更多行業領域、拓寬覆蓋面。

  “共創健康中國,共用職業健康。”4月25日~5月1日,我國迎來第19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目前各地正在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記者了解到,我國自1957年首次發佈《關於實行“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方法”的規定》以來,職業病目錄已進行過3次較大調整,疾病種類也從14種增至132種。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型有機溶劑、稀有元素等新材料使用增多,新職業不斷涌現。專業人士呼籲,應適時、靈活、適度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關注新職業、新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

  一些新的職業危害因素未納入職業病目錄

  “上班太忙,吃飯不規律,胃病快成了職業病”“天天對著電腦,頸椎病和‘滑鼠手’都來了,能算職業病嗎?”説起職業病,勞動者們常如此感嘆。但事實上這些都不是法定職業病。

  廣義上的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狹義上的職業病是指被列入職業病目錄的職業病。

  近年來,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廣泛應用,新職業、新工種和新的勞動方式不斷産生,職業危害因素更為多樣、複雜,一些新的職業危害因素未納入職業病目錄。

  “簽勞動合同時,公司只告知了粉塵、噪聲、高溫和氟化物等4種職業病危害因素,但工作中我長期接觸鈷、銻、鋇、鋯等多種重金屬。”在山東一家企業從事金屬搪瓷涂層工作的張師傅説,2018年工作時他發覺全身無力、站立不穩、背部疼痛,今年被醫院診斷為神經痛。

  張師傅認為,自己患病與長期接觸重金屬物質有關,諮詢疾控部門後被告知,“對一些重金屬沒有檢測標準,多種重金屬共致疾病,但該病不在職業病範疇內。”

  “以前,廠裏沒有告知清洗劑含何種物質,説是保密配方。”53歲的袁師傅在廣東江門務工,長期從事清洗機維修工作。幾年前,經常頭暈的他申請了職業病體檢,將清洗劑送至機構做質譜分析後得知,清洗劑中含二氯甲烷。

  吸入二氯甲烷可引起中樞神經系統損傷,進而導致頭暈頭疼。“二氯甲烷雖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裏,可它所造成的神經系統損害並不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袁師傅諮詢專業人士後了解到。

  “疾病不在職業病範疇內,相關的保障待遇就無從談起了。”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管鐵流律師指出。

  非工業領域的職業疾病需關注

  1957年,我國首次發佈《關於實行“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方法”的規定》,將職業病確定為14種;1987年,我國第一次對職業病範圍進行調整,增至9類99種;2002年,《職業病目錄》發佈,職業病增加到10類超過100種;2013年,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新增18種職業病。

  “從上述發展脈絡可以看出,職業病目錄調整的週期有縮短趨勢,每次都增加了新的疾病種類。”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安全工程學院副院長趙秋生指出。

  目前,職業病包括塵肺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以及其他職業病等十類。

  在趙秋生看來,上述職業病的致病原因以物理、化學、生物因素為主,更多地關注了工業領域。而近幾年歐洲報告的職業病種,排在前幾位的則是肌肉骨骼性疾病、心理疾病、頭痛、視覺疲勞以及呼吸系統疾病。“目前對非工業領域的職業疾病關注度不夠。考慮更多行業領域、拓寬覆蓋面,是未來修訂職業病目錄的趨勢。”趙秋生説。

  傳統的職業危害因素尚未得到根本控制,新的問題已經顯現。國家衛健委職業健康司司長吳宗之表示,疾病和工作壓力導致的生理、心理等問題,已成為亟待應對的職業健康新挑戰。

  增加職業病目錄開放性條款

  “這幾年,將頸椎病、腰椎病等疾病列入職業病目錄的呼聲很高。但由於職業特異性不足,個人習慣也容易致病,因此難以界定是否因職業造成,納入職業病範疇有難度。”管鐵流認為。

  趙秋生介紹,職業病的遴選需遵循五個原則,包括有明確的因果關係或劑量反應關係;有一定數量的暴露人群;有可靠的醫學認定方法;通過限定條件可明確界定職業人群和非職業人群;患者為職業人群,即存在特異性。“應該在符合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和工傷保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適時、靈活、適度調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突出重點職業病種。”趙秋生説。

  記者了解到,一些患者雖出現了職業病的症狀,但是由於接觸時間、接觸劑量等不完全符合標準,難以被診斷為職業病。

  對此,專業人士指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塵肺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化學中毒和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等四類疾病下設開放性條款,囊括相關診斷標準確診的其他同類職業病,但仍顯不足,建議柔性擴寬職業病範疇,適當增加開放性條款。例如,新冠肺炎不屬於職業性傳染病,若在職業性傳染病下增加開放性條款,即可為從業群體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事實上,柔性擴寬已有先例。在2013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調整前,滑囊炎的職業人群限定為煤礦井下工人,修改後為井下工人,職業人群範圍因此擴大,惠及更多遭受職業危害的勞動者。

  管鐵流對於這一觀點表示認同。在他看來,應該關注傳統行業的新危害因素和新業態的潛在危害因素,及時劃出職業健康保護的“硬框框”,建立職業病目錄動態更新機制。

[責任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