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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出臺意見嚴打P2P平臺非法集資 認定標準明確

2019-01-31 16:48: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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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平臺是否非法集資認定標準明確

  去年非法集資涉案金額同比增115% 三部門出臺意見“嚴打”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印發施行。業內人士表示,《意見》的出臺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諸多問題作了相應規定,有利於統一執法司法尺度。一段時間以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多發,《意見》也將在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和防範金融風險中發揮重要作用。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出臺《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公安部于2014年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犯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一段時間以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多發。30日,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傑介紹稱,2018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非法集資案件1萬餘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000億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國各個省區市。重大案件多發,2018年,平均案值達2800余萬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額上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不法分子將非法集資款用於還本付息、支付運營費用等,造成群眾巨大損失無法挽回。從發案領域看,商品行銷、房産投資、教育培訓等傳統領域仍時有案件發生,但網路借貸、投資理財、私募股權、養老服務等新興領域已成為“重災區”。

  針對“如何區分P2P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這一問題,缐傑明確表示,區分P2P平臺業務是網際網路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P2P平臺如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非法性”,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一位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表示,以前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相關部門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案件辦理意見,以至於在辦案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而新出臺的《意見》對一些關鍵問題予以明確,有利於執法的統一性,也有利於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