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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卡餘額超最低票價卻無法進站 女子告蘇州地鐵

2018-12-19 10:45:00
來源: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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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鐵卡餘額超最低票價卻無法進站 法律專業女生告蘇州地鐵促規則修訂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咱們先來一起算一道數學題,如果你的地鐵卡裏還剩7塊錢,坐一趟地鐵最低只需要2塊錢,你能坐幾次?反應快的應該已經有答案了,咱們按最便宜的算,如果每趟都只花2塊錢,7除以2,至少可以坐3次是不是?但在江蘇蘇州,答案卻是:一次也坐不成。也就是説,你的地鐵卡餘額明明超過了最低票價,卻依然被擋在了進站的閘機之外。

  一般人遇到這種情況,看到閘機顯示“餘額不足”,也就是埋怨幾句、然後去充值了事。但蘇州大學法律專業的女生小吳,卻較起了真兒,還一紙訴狀將蘇州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經過法院調解,蘇州軌道交通公司承諾將在明年年底之前按最低票價進站原則修訂規定、同步實施。這麼一看,小吳的較真兒還真的起了作用。那麼,小吳究竟是怎麼想的?這場官司又是怎麼打的呢?

  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餘額低於全程票價不得進站

  小吳是蘇州大學法律專業的大四學生,去年5月和10月兩次進站乘坐地鐵時,刷卡後被閘機擋在了外面,提示“餘額不足,請去充值”。讓小吳感到不解的是,自己的市民卡裏還有7塊多錢,足以支付進出站的最低票價。“去問他們那邊工作人員,然後他們告訴我説有一個規則,就是説你卡內餘額低於單程票價的最高價之後價就不能進站

  小吳説,自己跟軌道交通公司溝通過,詢問規則制定的原則和法律依據,但沒有得到一個清晰的回復。“問它為什麼是這樣的規則,是怎麼制定的,有什麼法律依據,他們都特別的含糊,然後也沒有給我們一個確切的説明理由,好像其他途徑也得不到什麼有效的解決。”

  依據《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蘇州地鐵一號線全程票價為8元,持有蘇州市民卡進站可享受9.5折優惠,折後全程票價為7.6元,在卡內餘額不足7.6元時不能進站。該規則由蘇州市軌道交通公司制定。

  經法院調解,地鐵將改為“按最低票價進站的原則”

  小吳認為,《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是屬於《合同法》所界定的“格式條款”,加重了乘客責任、排除乘客主要權利,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2017年10月底,她一紙訴狀將軌道交通公司告上了法院:“一個請求是請求他們這個條款的13條是無效的。第二個就是請求他們當卡內餘額低於7塊6的時候,閘機要顯示餘額,就不能只是打一個叉,餘額不足請去充值。”

  訴訟期間,小吳和其他同學一起對包括北京、天津、南京等16個城市地鐵進行了調查,發現大部分城市規定,只有卡內餘額低於最低票價時,才無法進站。而蘇州軌道交通公司則是按照最高票價金額來限制。多次庭前調解無果後,12月14日,該案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雙方就小吳是否適合作為本案訴訟的原告,《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效力如何認定,卡內餘額不足時、軌道交通公司是否負有告知義務等焦點進行激烈的辯論。主審此案的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沈軍芳説:“合議庭認為小吳與市軌交公司的運輸合同關係是成立的。在小吳接受運輸服務的過程中,她認為因為軌交公司設定了這個規則導致她權益受損,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提起訴訟,我們合議庭認為她具有訴得利益,是本案的正噹噹事人。”

  最終,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蘇州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價進站的原則,對《蘇州市軌道交通票務規則》第十三條進行修訂並同步實行。小吳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沈軍芳法官説:“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的規定,格式條款使用時應當尊重公平原則。軌交公司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在小吳卡內餘額足以支付票價的情況下,採用規則限定了她進站的權利,我們認為這個規則違背了公平原則,對於消費者來講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一個規定。”

  “做法律解決方的供給者和提供者,推動法治進步”

  對於判決結果,小吳表示,據她和同學了解,像這類糾紛,在很多地方的法院都是以“主體不合格”等程式原因而駁回起訴或不予受理。這起案件能夠在蘇州市中院進入審判程式,並得到審結,讓她和同學感到很意外,併為司法進步感到興奮。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胡亞球對媒體表示,多年行政管理的慣性思維,導致了對民眾、對服務對象的利益確實有忽略的地方,這起案件恰恰暴露了這部分問題。民眾的知情權以及對民眾財産權的尊重,表面上看是一個人微不足道的財産數額,但背後如果把整個蘇州有可能被侵害的居民總數加起來,就是一個龐大的數字。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程雪陽也對中國之聲記者表示:“我們法學院倡導的理念就是,面對不合理的規則,不要去抱怨,要做積極的建設者,要做法律解決方案的供給者和提供者,具體通過一個個小事共同來推動法治的進步。”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