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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藥品零售將記分式管理 記分情況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2015-10-10 13:22 來源:解放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營業場所未設置不合格藥品回收箱,記1分;未憑個人身份證限量銷售含麻黃鹼類復方製劑,記3分;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址從事藥品經營活動,記6分

  本報訊(記者 陳璽撼)繼對取得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記分管理後,上海市食藥監管局昨天透露,上海藥品零售企業也將步其後塵,《上海市藥品零售企業不良經營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 已公開徵求意見。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將因自己的不良經營行為被監管部門記分,分數會作為監管部門約談企業相關責任人、品質管理資訊通報、分級管理、行政處罰裁量的依據。

  據介紹,只要有滿足記分條件的一項不良經營行為,未達到立案標準的,藥品零售企業就會被記1分、3分或6分;達到立案標準的,根據行政處罰的結果,記3分、6分或12分。具體如:營業場所未設置不合格藥品回收箱,記1分;未憑個人身份證限量銷售含麻黃鹼類復方製劑,記3分;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址從事藥品經營活動,記6分。

  在一般為1年的記分週期內不良經營行為累計記分不低於6分的,將被採取更嚴格的監管措施。如達到6分,食藥監管部門將約談企業負責人、品質負責人;達到12分,食藥監管部門還將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增加對其檢查頻次,企業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還要按規定從重處罰。

  記分結果也將和GSP(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檢查結合起來,對藥品零售企業實施嚴格管理。如企業GSP檢查結果評定為“限期整改”,且累計記分不低於12分,其GSP證書將被監管部門收回,待其整改完成並復查合格後再發還;如評定為“不合格”,且累計記分不低於12分,其GSP證書將被撤銷,只有完成整改申請重新認證合格後才能獲證繼續經營。

  此外,記分還將作為企業誠信高低的依據,由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市食藥監管局負責人透露,藥品零售企業的不良經營行為記分情況將記入藥品行政檢查系統,並納入藥品經營企業信用檔案,列為《上海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品質管理信用分級監管暫行規定》中信用等級評定的因素,加大檢查頻次;情節嚴重的,可作信用等級降級處理。

[責任編輯: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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