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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者為避稅滿五年再過戶 地稅局:按過戶日期算購房時間

2015-08-27 07:43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賣房未獲滿五減稅 房主告稅務局

  在海淀法院前日開庭審理的一樁行政訴訟案中,1998年購房的原告桑女士因2014年才辦房産證,因此無法享受“滿五唯一”的減免稅款政策,在轉讓房産時需全額繳納高達79萬餘元的稅費,於是將海澱區地稅局及其第二分所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所開具稅單的違法。被告地稅部門表示,依據房産證認定購房時間符合規定。

  2006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該政策被稱為“滿五唯一”。新京報記者昨日調查發現,在二手房交易中,針對“滿五唯一”政策,出現了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待滿五年再辦理過戶等方式,以達到符合“滿五”政策可以少繳納稅款的目的,但其中也存在不小的風險。

  ■ 庭審現場

  房主:不能“紅頭文件”一刀切

  “我們十幾年的房子,用規範性文件一套,變成幾個月的——用一份規範性文件來證明我們的購房時間,這不也是奇葩證明麼……”桑女士説,2014年她準備將自己16年前購買的房屋出售時,才去辦理了房産證,但地稅局表示,桑女士的購房時間要從辦理房産證當年起開始計算。

  因此,取得房産尚不滿五年的桑女士在轉讓房産時不能享受“滿五唯一”的減免稅款政策,必須全額繳納各項稅款,這意味著,桑女士要繳納79萬餘元的稅費,比享受“滿五唯一”規定的稅款多出近60萬元。

  “買房時間只能根據房産證和契稅”,海淀地稅局及第二分所指出,關於購房時間的認定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産權證明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我們住了十幾年的房子,經過稅務局的證明,變成僅住了6、7個月的”,桑女士及丈夫庭審時提出,地稅局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都不屬於法律,算是通稱的“紅頭文件”,其初衷是為了讓法律執行起來更有效,但是“紅頭文件”不能解決全部的問題,在公民財産性收益的問題上,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應該立足於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益。

  案件未當庭判決。

  ■ 庭後調查

  為“避稅”簽合同滿五年後再過戶

  在法庭上,地稅局的代理人表示,在交易過程中,像桑女士這樣的情況具有普遍性,不少市民因為未能及時辦理契稅和房産證,而無法享受滿五的,但是,如果桑女士認為地稅機關違法,需要拿出法律依據,以法律依據為準繩。

  昨日,記者聯繫到就職于一家連鎖房屋仲介公司的經紀蔣先生,據其介紹,按照規定,二手房交易時,購房時間僅參考房産證和契稅證明的標準時間,其他證明,地稅機關一概不給“通融”,但是在交易中,買賣雙方還有一套“對策”。

  蔣先生説,不滿五年又想進行房屋交易的買賣雙方很多,一般會採取讓雙方先簽訂購房合同,但不辦理過戶的“實操”策略,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待房主購買房屋屆滿五年,雙方再到房産部門辦理過戶,這樣的話,房主按照“滿五”政策可以少繳納十幾萬到幾十萬的稅款。

  但是此舉會包含相應的風險,比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房屋正式過戶前的這段時間,房子由誰來居住?誰來負責打理,繳納各種費用?雙方是否有權利將房子出租或者抵押?房子在此期間的漲跌風險誰來承擔等等,一旦約定不明確,都可能導致因購房陷入爭議甚至訴訟。(王巍)

[責任編輯: 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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