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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稱網購限額5000元係誤讀 剁手黨無限額暢購

2015-08-01 10:44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7月31日,央媽派發週末“大禮包”,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隨後,有市場人士對於意見稿中第二十八條解讀為,第三方支付賬戶最高支付額度僅為5000元。對此,市場反應強烈,剁手黨們表示再也不能買買買了!

  31日晚,一位參與意見稿起草的央行相關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獨家回應,市場上關於意見稿規定網購最高限額為5000元的説法為誤讀,通過第三方支付進行網購消費的額度能滿足絕大部分消費需求。

  (一財:第一財經記者;央媽:參與起草意見稿的央行相關人士)

  一財: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市場解讀認為,第三支付賬戶支付額度為5000元,這是否與意見稿原意相符?

  央媽:剁手黨們別著急,網路購物消費額度是沒有限制的。

  5000元限額只是針對支付賬戶的扣款,而不針對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是消費者在消費平臺設立的資金賬戶,而銀行賬戶則是消費者在銀行設立的資金賬戶)。也就是説,在網購扣款時,當消費金額超過5000元,從支付賬戶扣除5000元後,超出5000元的部分是從銀行卡賬戶。所以,消費額度實際沒受影響,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舉例來説,如果小明在支付寶上面買一台價值6000元的手機,碰巧他的支付寶賬戶有6000元,但是根據規定,小明單日消費限額只有5000元,怎麼辦?其實完全不用擔心這個問題,扣款會優先從小明的支付寶賬戶扣除5000元,剩下的1000元部分會自動從小明之前綁定的銀行卡賬戶中扣除。

  只是出於資金安全考慮,想要達到5000元支付賬戶的消費,小明需要提供兩類本人資訊交叉驗證,讓小明證明“你是你”。

  一財: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機構採用不足兩類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我們假設一個場景,如果小明需要使用如Uber打車這類自動扣款(通過支付寶支付,只需輸入密碼驗證或使用小額免密碼支付)的網路消費項目,消費額度會被限制在1000元以內嗎?

  央媽: 並沒有限制。其實,同上,我們對1000元消費額度的監管更寬鬆,只需要一類驗證資訊。例如,小明只需要提供他的身份證號碼或者手機號,兩項中的其中一項,他就可以輕鬆用uber打車啦。

  但是小明如果無故被扣款,額度在1000元以內,應該找誰賠付呢?意見稿第二十八條還有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一財: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機構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自主約定的額度是否意味著無限額,我們再次假設一個場景,某土豪如果想網購寶馬7,是否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賬戶實現購買呢?

  央媽:同理,也是不受限制的。網上能買寶馬的是VIP客戶,從安全形度,如果用支付賬戶的消費額度,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協議自主決定。

  第三方支付賬戶和銀行賬戶肯定是存在區別的,我們會根據不同的驗證標準,對支付賬戶設置了高中低三種層級的消費等級,最高檔是支付賬戶無消費額限制,中檔是5000元以內,低檔是1000元以內。

  最高級別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兩類驗證資訊,中檔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兩類驗證資訊,低檔只包括一類驗證資訊就夠了。

  有了高安全級別,可以確定唯一性、不可抵賴、不可偽造,所以理論上可以無限額消費。但反而是支付機構會對這高安全級別的客戶作一定的消費額限制,但我們並未設限,這由支付機構根據自身情況來定。

  一財:意見稿第十六條三規定,支付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並基於支付賬戶餘額辦理網路支付,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客戶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那麼通過最高級別驗證的客戶是否受限于這條規定?還是説他們可以無限額地支付消費?

  央媽:理論上,監管部門不對這類客戶(通過最高級別驗證的客戶)作支付賬戶消費限制。但是因為安全考慮,往往支付機構反而會對客戶的支付賬戶消費進行限制。

  我們提倡,將第三方支付賬戶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綜合賬戶,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産品或服務;第二種是消費賬戶,盡可以用於消費以及轉賬至自己的同名銀行賬戶。前者(綜合賬戶)開戶需要使用5種方式以上進行交叉驗證身份,後者(消費賬戶)需要3種以上交叉驗證。

  綜合賬戶年支付賬戶消費額不超過20萬元,消費賬戶不超過10萬元。當然,他們如果使用銀行賬戶消費同樣是沒有限制。

  一財:在起草意見稿是如何考量第三方支付賬戶的資金安全性?

  央媽:銀行賬戶是銀行信用,支付賬戶是企業信用。

  支付機構是企業賬戶,賬戶金額比較大,企業挪用客戶存款的事件也屢屢發生。例如,有些預付卡企業卷款逃跑或者企業破産,那麼企業的預付卡就消費不了,將是消費者自己買單。而不久前出臺的存款保險制度則規定對個人存款賬戶50萬以內的賠付,這比企業信用安全等級高。

  一財:但是餘額寶等寶寶類理財性質的利息比存銀行利息高太多,那銀行是不是也有可能到支付寶開戶存款?

  央媽:如果銀行跑到支付寶去開戶,這就倒過來了。如果控制不好,傳統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風險會相互傳遞,所以一定要把他們隔離開來,讓傳統商業銀行到央行開戶,通過央行跨行支付系統,去完成機構間的資金拆借。

  所以,意見稿第八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責任編輯: 馬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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