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花1.3萬餘元在超市買了7瓶茅臺,結果被檢測均為假酒。為此,他將華潤超級市場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審判決超市退貨、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13萬餘元後,超市提出上訴。昨天上午,該案二審在市二中院開庭,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超市未盡審查義務,且不能舉證證明食品的安全性,故維持原判。
消費者:
所買7瓶茅臺全是假貨
消費者孫先生説,2012年6月29日,他和朋友在西單華潤萬家便利超市買煙時,順便購買了7瓶53度飛天茅臺酒,價格為1990元/瓶。在駕車返回的路上,孫先生發現每瓶酒的包裝都不同,懷疑是假酒。朋友打開其中一瓶酒,嘗了一口,也感覺不對。於是,孫先生將其中一瓶酒送至國家食品品質監督檢驗中心檢測,鑒定為“該酒不是貴州茅臺酒”。
孫先生向工商部門舉報,工商局將剩餘的6瓶酒送至茅臺酒廠檢驗,結果也顯示非茅臺酒廠産品。之後,孫先生起訴超市,要求退貨並十倍賠償,同時支付760元檢測費。
一審中,華潤超市表示,作為經銷商,其已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了相應的審查,同時也與供貨商簽訂了促銷合同,對商品各項檢測指標在進貨時進行了審查,已經盡到了基本的審查義務。此外,並無證據顯示涉案假酒屬有毒、有害商品,僅憑假酒就認定不符合食品品質安全標準沒有依據。超市供貨商糖業煙酒公司給工商部門出具的説明顯示,孫先生購買的“假茅臺”非公司供貨。一審判決後支援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超市不服後提出上訴。
超市:
檢測不在場不認可結果
庭審中,華潤超市代理人堅持認為,涉案茅臺經過審查合格後才進入超市。涉案酒水並非茅臺酒,但並不必然就是違反食品安全的商品,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應當具體説明其必然會産生危害的成分。對於一審判決指出,儘管沒有證據指向涉案假酒屬有毒有害産品,但涉案酒水處於國家食品品質監督體系之外,該商品品質存在問題的風險提高,給消費者人身和財産造成損害的潛在風險也極高,超市代理人也提出異議,稱僅據此就判決超市退一賠十沒有法律依據。
代理人還説,對涉案茅臺檢測時超市方不在場,因此不認可該檢測結果。對於涉案茅臺的進貨單據,代理人表示因時間較長,超市沒有保存。
孫先生則回應説,檢測機構曾通知過雙方和第三方共同到場,但超市方最終沒有到場。他還當庭提交了一份新的檢測報告,證明涉案酒水存在違法添加多種外來物質涉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等情況,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審:
超市未盡進貨審查義務
市二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食品的生産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品質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因超市未舉證證明,應認定其銷售的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也規定,酒類經營者(供貨方)應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資訊,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賬,保留三年。
作為一家大型連鎖超市銷售商,華潤超市應該明知,在進貨時應審查並保留能夠證明涉案酒水來源的《附隨單》、産品品質合格證明並記錄銷售臺賬,但其未能提供。且在糖業煙酒公司已經出具説明,證明涉案酒水不是其所供的情況下,超市仍不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酒水的來源,故應認定對銷售假茅臺酒的行為是明知的。超市關於已盡到進貨審查義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市二中院維持原判。 (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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