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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運作滯後凸顯 銀行法修訂尚未進入實質階段

2015-03-11 09:02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核心事實

  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在2003年修訂過一次。但運作已十多年,中國銀行機構在央行和銀監會的指引下,業務創新日新月異,許多業務範圍已超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業銀行經營的14類業務。在管理和監管法則上,也有許多滯後於實踐。對此,業界修訂此法案的呼聲日盛。尤其在此兩會期間,吳曉靈、馬蔚華、唐雙寧等代表也陸續發聲。

  本報記者 鐘輝

  實習記者 劉若蘭 深圳報道

  恰逢“兩會”期間,“向銀行發放證券牌照”、“興業銀行擬控股華福證券”等連續發佈的資訊引爆資本市場。但實際操作人士認為,銀行控股券商的一大障礙是與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相悖。由此,修訂《商業銀行法》成為市場熱點和各方迫切的期待。

  然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一位全國人大財經委核心人士處獲悉,《商業銀行法》的修訂工作目前只是處於前期調研,尚未進入實質階段。

  “《證券法》的修訂今年年底基本可以完成,《商業銀行法》的修訂工作還沒有進入全國人大的日程中,至少今年不會啟動。”上述全國人大財經委核心人士稱,根據修訂流程,“在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前,會由國務院指定相關部門牽頭進行前期調研,修訂《商業銀行法》的前期調研工作目前由‘一行三會’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做,形成初步修訂意見後,供修訂案起草小組參考。”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銀監會曾在2014年向部分商業銀行和相關研究機構下發徵求修改《商業銀行法》建議的函件,已形成初步意見。在此背景下,各方現階段則對《商業銀行法》修訂的具體內容討論也十分熱情,修訂呼聲較高。

  法案修訂進入調研階段

  第一波“呼聲”,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早在2012年公開建議,全國人大未來幾年應重點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信託法》四項金融領域的法律。

  如今,《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完成,即將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吳曉靈3月3日在“兩會”期間表示,按照正常進度,證券法修訂案有望4月底上會,最快8月份進行二審,10月份完成三審。

  相對而言,《商業銀行法》的修訂進展則緩慢得多。

  除了吳曉靈之外,接著,包括原招行行長馬蔚華、光大銀行董事長唐雙寧、盛京銀行董事長張玉坤等金融行業“兩會代表”多次正式遞交“修訂《商業銀行法》”的議案或提案。2014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把修訂《商業銀行法》列入立法規劃,分屬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具體由國務院負責。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立法和法律修訂的程式主要包括法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公佈四個階段。從時間效率上來講,法案的提出和審議前兩個階段比較繁雜。”一位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資深律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法案的提出一般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等國家機關進行,也可以由全國人大相關代表團或一定數量的代表聯名提出。《商業銀行法》的修訂,應該是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

  2014年11月,時任銀監會副主席的閻慶民曾表示,銀監會已經向國務院彙報,建議全國人大適度修訂《商業銀行法》”。3月7日,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兩會期間又表示,目前銀監會正和相關部門一起加強調查研究,適應新情況要求,積極推進商業銀行法的修改。

  也就是説,《商業銀行法》的修訂目前還處於法案提出的前期調研階段。

  “至少還需要2-3年完成”

  據上述全國人大財經委權威人士透露,《證券法》的修訂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提出並起草,而《商業銀行法》修訂的前期調研、修訂案起草工作由國務院指定“一行三會”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負責,待形成初步意見後,組建起草小組正式起草修訂案。

  “條文正式起草才進入立法的實質階段,起草小組形成草案後,還需要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而後,徵求意見稿經過反覆討論和修改後,形成送審稿,報提案機關討論通過。比如《證券法》是全國人大財經委提起修訂的,就上財經委的會進行討論,《商業銀行法》是國務院提起修訂的,修訂稿必須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上述全國人大財經委權威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法案獲得提案機關討論通過後,才能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按照‘三審制’審議通過後,法律就可以正式形成了。”

  他進一步指出,《商業銀行法》目前還沒有正式起草,“從修訂案起草到徵求意見,再到送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一般流程基本需要1-2年的時間,最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也需要1年左右。順利的話,《商業銀行法》最終修訂完成,至少還需要2-3年”。

  由於《商業銀行法》的修訂已進入前期調研階段,尤其是銀監會去年向相關方面徵求了修訂建議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修訂《商業銀行法》的迫切願望下,具體內容如何修訂也成為各方討論的熱點。

  人大代表、光大銀行董事長唐雙寧在“建議修訂《商業銀行法》”的提案中連指了五個“滯後性”。他指出,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滯後於商業銀行改革實踐、滯後於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實踐、滯後於商業銀行跨業創新實踐、滯後於商業銀行監管實踐、滯後於危機以來的國際共識。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調研、並採訪多方人士了解,目前,業界對《商業銀行法》的具體修訂內容呼聲較高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範圍,二是商業銀行管理和監管法則。

  業界:現行銀行法嚴重滯後

  其實,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在2003年修訂過一次。但運作已十多年,中國銀行機構在央行和銀監會的指引下,業務創新日新月異,許多業務範圍已超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業銀行經營的14類業務。具體比如理財業務、資産證券化業務、跨境人民幣業務、代理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此外,《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實上,目前銀行開展的很多業務已經超出法律規定的範疇,比如銀行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綜合化混業經營等,《商業銀行法》已經嚴重滯後於金融機構的實踐和市場的變化。許多在銀監會允許試點一段時間,已經變成穩定、具有一定規模的業務,但需要法律承認。”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當然,商業銀行投資控股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目前還有爭議。由於銀行在客戶和網點上的優勢,進入其他行業後形成一定競爭壓力,相關方面可能有不同意見。”

  在管理和監管法則上,也有許多滯後於實踐。比如,在商業銀行發起設立方面,《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註冊實繳資本金最低限額為5000萬人民幣。有人呼籲,隨著民營銀行試點和網際網路金融及小微金融的創新,不同類型的存款機構發起設立門檻應分類而定。

  滯後於實踐的不僅上述條款,在流動性監管和資本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存貸比”不得低於75%,這一指標已制約銀行經營,且與現行監管體系脫節,央行、銀監會已于去年調節“各項存款”、“存貸比”具體統計口徑,為商業銀行鬆綁。關於“存貸比”指標的修改,業內已形成一致。同時,《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已經落後於《巴塞爾III》協議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等現行監管標準,也被各方建議修改。

  此外,多名銀行業務人士呼籲,隨著存款保險制度和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商業銀行法》關於保障存款人權益、利率管制等方面也需要一一修改。

  對於法律滯後於實踐問題,郵儲銀行天津分行副行長朱大鵬認為,修訂《商業銀行法》應當著眼未來發展趨勢,將一些面臨較多變化事項的決策,授權給國務院或監管部門,以儘快化解法律不適應現實變化的問題。(編輯 李伊琳)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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