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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推共有産權房取代經適房 單套建築面積不超90平米

2015-01-07 14:19 來源:新華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記者昨日獲悉,《南京市共有産權保障房管理辦法(試行)》正面向社會徵集意見。南京市住建委住房保障處處長蔡熹蔚表示,待收集完意見並待法制辦討論審批後,將形成最終執行方案。但可以肯定的是,共有産權保障房今年將取代經濟適用房登上歷史舞臺。

  南京市擬定的這一辦法界定了“共有産權保障房”的概念,即保障對象按出資金額比例與政府委託部門或機構按份擁有産權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共有産權保障房申購對象擬確定為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臺六區範圍內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收入、財産、車輛、住房狀況等均需符合相關規定。

  南京共有産權保障房將秉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資源共用和便利節能的設計原則,套型擬以中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供應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戶45平方米左右,2人戶55平方米左右,3人及以上戶65平方米左右。

  共有産權保障房房價實行動態管理,由物價部門按照不高於周邊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實際成交價格標準核定,並向社會公示。

  對於社會最為關注的共有産權保障房産權份額約定比例,該辦法稱,保障對象可分次購買共有産權保障房産權份額,産權份額根據其經濟狀況和房價水準確定,具體來説,首次購買的産權份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低於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得低於70%,其他非被徵收拆遷人的保障對象不得低於80%。

  購房時,保障對象應繳納個人産權部分契稅,並全額繳納房屋完全産權建築面積應付的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費用。

  自首次購買産權5年內,保障對象可根據自身需求,分次繼續按原購買價格購買剩餘産權份額;5年後購買的價格根據屆時市場價評估確定。

  保障對象取得完全産權份額前,共有産權保障房不得用於出租經營;保障對象取得完全産權份額後,共有産權保障房即可上市,所獲收益全額由保障對象享有;保障對象未取得完全産權份額的,自購房發票記載時間5年後,經共有産權人同意,共有産權保障房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價格按屆時市場價執行,取得的房屋價款扣除原房款後,剩餘房款按原産權份額比例分割。

  在此之前,淮安已于2007年率先展開共有産權住房探索,將經適房的建設用地由劃撥變為出讓、供應分配由政府包攬包辦變為政府和個人共同出資。目前該市已有千余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成功購買共有産權住房。去年3月,淮安成為全國共有産權住房試點城市,記者了解到,當地從去年9月開始,對此前的共有産權住房模式進行了三方面創新——

  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貨幣補貼,供應對象直接到市場購買定向目錄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産權住房,個人出資不低於60%。

  由政府、房地産開發企業或其他社會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支援,共同購買定向目錄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個人出資不低於70%,企業、政府出資分別不高於20%、10%,形成個人、企業、政府三方共有産權住房。也可以是個人與企業兩方共有,個人出資不低於70%的條件下由個人自行選擇出資份額,與企業形成共有産權住房。

  政府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盤活政府積壓資産。

  如此,困難家庭購買能力弱、房源選擇面窄等問題均得以破解。

  此外,南京市決定轉變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模式,將向集中建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方式轉變。該市擬加大在經營性用地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力度,對部分可建住宅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用地出讓時,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配建不低於5%的保障性住房和徵收拆遷安置房。 本報記者 汪曉霞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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