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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慈善組織不履行資訊公開責任將查處

2014-12-19 08:4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京報訊 (記者張婷)昨日,國務院發佈《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以中央政府名義出臺的指導﹑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文件。

  探索網路慈善等新慈善形態

  《意見》指出,鼓勵和支援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群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智慧財産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抓緊制定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

  要積極探索培育網路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據新華社報道,網路慈善以其操作簡易﹑成本低廉等傳統慈善所不具備的優勢,成為近年來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大亮點。但網路慈善也存在重復募捐﹑騙捐﹑挪用善款等需引起注意的問題。

  對此,《意見》規定,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將查處

  針對目前慈善組織中存在的違規違法現象,《意見》強調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資訊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

  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資訊、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産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資訊。資訊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落實稅前扣除、登記許可權下放等政策

  《意見》還指出,要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

  要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可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援和能力建設服務。

  ■ 連結

  公開時限

  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週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作週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公開途徑

  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資訊網站進行資訊發佈;應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資訊和答覆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 專家説法

  對慈善組織的運作監管是重點

  《意見》指出,將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研究者唐鈞表示,這體現了相關職能部門下放權力、推進慈善組織登記簡化的趨勢。

  他説,目前廣東、上海等東部沿海地區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已經獲得一定程度下放,登記制度已經獲得簡化。而中西部地區的登記較之東部地區仍更為複雜,因此在簡化、下放登記管理許可權方面,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進行分區域管理,根據各地區不同情況執行《意見》提出的措施。

  唐鈞指出,對慈善組織運作過程的監管是政府部門管理慈善組織的重中之重,管理最重要的著力點應該在於對其公開、透明程度的監管上。此前,相關職能部門對慈善組織的管理多集中在對其建立的審核上,而現在更多地轉向對其運作過程的監督,這是一個良好的變化趨勢。

  “因為對慈善組織來説,做到公開、透明是最重要的。”唐鈞表示,政府監督、督促慈善組織公開化、透明化,將大大促進慈善組織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如果慈善組織的公開、透明工作運轉不利,捐贈人及普通民眾對該慈善組織的信任度和認知度都會受到影響。久而久之,捐款額度也就會受到影響,自然會運轉困難,有被淘汰的風險。” 新京報記者 張婷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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