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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決定大幅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或有“一石三鳥”之效

2014-10-29 08:32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社北京10月28日電 (記者 李曉喻)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28日公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提出,要強化生産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並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産權法律制度。

  《決定》明確指出,要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迴圈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産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

  近年來,中國治理污染“制度網”越織越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司法解釋,降低環境污染入罪門檻;今年環境保護法25年來首次修訂時,對違法排污的懲治力度更是顯著加大。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資訊部部長徐洪才對中新社記者指出,強調“誰污染誰付費”,要求企業為其污染環境的行為掏鉅資“買單”,將收到切實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環保産業發展,穩定經濟增長多重功效,是“一石三鳥”之舉。

  以漸成秋冬時節“常客”霧霾為例,由於工業直接排放是霧霾的主要來源,大幅提高違法成本無疑有利於降低污染排放強度,解決這一“心肺之患”。

  徐洪才指出,此舉還將顯著增加企業對環保投資和技術改造的需求,推動環保産業大發展。此外,在當前中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此舉通過創造新的投資領域,將提振經濟增長,促進結構調整升級。

  《決定》還要求,要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産權法律制度,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決定》明確,要重點在資源環境、農林水利、海洋漁業等領域推進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徐洪才指出,在中國經濟發展面臨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約束趨緊的情況下,資源的廉價甚至無償使用“再也行不通了”。在此情況下,明晰的自然資源産權法律制度,有利於反映資源這一稀缺商品真正的價值,也為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完)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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