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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新版二手房買賣合同解決仲介霸王條款問題

2014-10-28 15:42 來源:齊魯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濟南市房管、工商聯合製定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即日起正式推廣使用,在三個版本的合同中,《濟南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成為廣大購房者最為關注的。新版合同,避免了哪些陷阱風險?此前仲介自行制定的霸王條款又是得到了怎樣的規避?27日,濟南市房管局、工商局有關負責人做了詳細解讀。

  問題1 合同中明確資金監管

  通過仲介買賣二手房,廣大購房者最為關注的就是房款的交納方式和安全性。買方擔心先交首付款,賣方不給過戶;賣方擔心先把房子過了戶,房款拿不到。

  為了規避買賣雙方的資金風險,新版合同第二條設定了資金監管和自行交割房款兩種方式,當事人可自行選擇;當事人選擇資金監管交割房款的,經紀機構有義務協助當事人辦理資金監管有關事項。

  合同中明確規定,買賣雙方選擇資金監管交割房款的,經紀機構協助買賣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的有效期內(時間雙方約定)與資金監管機構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買方將交易資金先存入專用賬戶,産權過戶登記完成,確認買方可以領取房産證後,再從專用賬戶中將交易資金劃入賣方賬戶。這就從根本上解決了二手房交易資金的安全問題。

  問題2 交易資金仲介不得經手

  記者了解到,合同第二條“房款支付”上,明確規定:簽訂合同時,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的定金,可抵房屋價款。

  “這一條明確了買房定金是直接交給賣房者的,原則上來説,仲介不得經手房屋的交易資金。”李勝偉解釋,仲介收取的主要是房屋佣金,合同也對佣金標準做了明確説明。合同第六條設定了經紀方促成簽訂合同並分別完成與出售人、買受人雙方簽訂的經紀服務委託的服務事項和約定的服務標準時,當事人可約定佣金的支付方式。

  除了房屋佣金外,經紀機構為買賣雙方提供代辦貸款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買賣雙方説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買賣雙方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仲介的亂收費行為。

  問題3 戶口遷移做出明確約定

  不少人買二手房,是為了孩子上學的學區房。但是不少人買了之後才發現,原房主的戶口一直沒有遷走,影響了孩子落戶,很難維權。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新版合同有了相關約定:為保障該房屋的交付、戶籍遷出等事項的履行,買賣雙方可以做出相關約定。

  濟南市房管局産權市場處有關負責人稱,在遷移戶口上,買賣雙方可以做出明確約定,比如買方可以要求原房主拿出2萬至3萬元當做“戶口遷移”的押金,如果在雙方約定時間內把戶口遷走,可以退還押金,如果達不到要求,買方可以把此當做補償用來辦理戶口遷移。這樣可以有效維護買房者的利益。

  此外,在維修資金的轉移上,此前有不少購房者並不了解,很多直接就不辦理轉移業務。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合同中約定,該房屋若建立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其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結余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出賣人同意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過戶、變更至買受人名下。

  問題4  合同明確 仲介違約責任

  新版合同實施前,二手房買賣合同多是各家仲介自行制定。在各種條款的設定上,購房者完全處於弱勢被動地位。購房者多要無條件按照經紀機構合同來執行,比如辦事流程、付款方式等,買賣雙方的權益多得不到保障。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合同第七條“違約責任”中,明確了經紀機構的違約責任。經紀機構應為買賣雙方提供誠信服務,若因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或未盡義務造成買賣雙方損失的,經紀機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買賣雙方單方違約導致本合同解除的,若經紀機構無過錯,違約方應代守約方向經紀機構支付仲介佣金,守約方已支付的,經紀機構應退還守約方支付的仲介佣金。

  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當事人逾期支付仲介佣金的,違約方每日按未付向經紀機構支付違約金。

  二手房買賣 先查有無爭議

  本報記者 喻雯        

  對於很多購房者而言,在買賣二手房時,因不熟悉二手房買賣知識和流程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如何避免這些問題和麻煩,濟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做出相關提醒。

  該負責人説,購房者如通過房地産經紀機構進行二手房買賣,應委託持有合法證件的正規房地産經紀機構及房地産經紀人。對於買方而言,除了要實地看房、了解房屋情況外,最重要的審查賣方的主體資格及相關房産證件,以確保簽訂合同有效和日後順利過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首先要認真閱讀、熟悉合同條款。

  而對於賣方而言,為保證存量房交易和資金安全,可選擇市房管部門提供的資金監管服務代收代付交易資金(諮詢電話:82077114),確保自己的資金安全和及時到位。

  該負責人説,房屋權利登記分為獨有和共有,共有指兩個以上權利人共同擁有同一房屋,買賣房屋訂立合同時,房屋所有權證內的共有人應在合同內簽字蓋章。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參加房改的夫妻雙方均應在合同中簽字蓋章。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前,買受人應向市房屋産權登記中心查閱買賣房屋的有關登記(備案)資料,查驗買賣的房屋上是否存在産權爭議和其他權利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

  買賣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買受人購房後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主體變更合同。

  買賣已抵押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告知買受人房屋抵押的事實,並在辦理房屋過戶前解除房屋抵押。

  此外,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只能在本集體組織內部轉讓。 本報記者 喻雯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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