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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低門檻”致虛假訴訟隱蔽性增強

2014-10-10 10:31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本報通訊員曹根華陶京津

  調查原因:在兩年多時間裏,浙江省溫州市檢察機關共查處虛假訴訟201件。

  調查發現:虛假訴訟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執行和轉移財産。傳統民間借貸主體上的無限制、形式上的無要求、內容上的無禁止等“低門檻”特徵被虛假訴訟利用。在訴訟經驗豐富、深諳技巧的“高手”籌劃包裝下,虛假訴訟的證據形式在外觀上更加規範真實,難以被發現。

  本以為炮製虛假訴訟,騙取了法院的調解書,就可以讓自家房屋躲過法院的執行,沒想到如意算盤還是落空了。今年38歲的陳某因涉嫌妨害作證罪,近日被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虛假訴訟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影響金融秩序健康發展,一直是檢察機關重點監督的領域。記者從溫州市人民檢察院獲悉,2012年至2014年9月,溫州市檢察機關共查處虛假訴訟201件,審查後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122件,公安機關刑事立案77件103人,法院判決25人。 

  “查處虛假訴訟是溫州檢察機關近年來推進金融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溫州市檢察院檢察長俞秀成對《法制日報》記者説,檢察機關不僅要抓緊建設虛假訴訟案件線索庫和造假人員數據庫,著力推進懲治虛假訴訟逃廢債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還要挖掘背後可能涉及的違法行為線索,為溫州民間金融改革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金融危機誘發虛假訴訟

  2011年9月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溫州局部地區民間借貸風波階段性高發。在此背景下,虛假訴訟時有發生。

  由於經濟復蘇有一定的週期性,債務危機突發時的糾紛尚在訴訟過程中,債務清償能力降低,主要體現在金融案件的增多和強制執行的到位率不高。如溫州地區法院系統2013年上半年累計收案4478件,收案金額約92億元,但執行到位標的額約9億元。

  溫州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周青分析説,民間債務壞債規模的高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誘發債務人想辦法盡可能賴掉債務或者以有限的財産儘量多還一些債務,在偽造財産不能的情況下,虛構債務降低清償比例,提高受清償的債權人數量。

  2007年4月,黃某以自己坐落在溫州樂清的兩間房屋作抵押,為金某向銀行借款105萬元作擔保。貸款到期後,因金某無力償還借款,黃某的抵押房屋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另外,黃某因有多筆債務被起訴。

  2008年間,黃某經人介紹與陳某約定,偽造黃某向陳某借款212萬元的事實並出具借據。2008年7月,陳某持借據向法院起訴,法院調解結案。陳某持調解書參與黃某債務的執行分配方案中分得執行款24萬元,並通過拍賣程式,以175萬元的價格競買得黃某的兩間抵押房屋。

  檢察機關移送線索後,黃某因妨害作證罪于2014年4月被判刑10個月;陳某因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刑8個月;相關民事裁判被撤銷。

  據了解,虛假訴訟成了不少不法分子的淘金手段。以2012年至2013年9月為例,溫州市檢察機關查處的虛假訴訟為125件,涉案金額23388.1萬元,平均每件標的額為282萬元。在移送的案件線索中,以調解形式結案的民間借貸居多。

  在巨大利益驅動下,虛假訴訟愈演愈烈,溫州地區法院在此期間受理民間借貸糾紛32493件,檢察機關查處的虛假訴訟案佔法院受案數的0.38%,相當於1000個案件中有3.8個案件涉嫌虛假訴訟。

  雙方串通逃避法院執行

  溫州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副處長胡金龍介紹,根據移送的案件線索分析,虛假訴訟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執行和轉移財産,往往是雙方當事人串通後,騙取生傚法律文書,以達到轉移財産損害合夥人利益,或者稀釋被分配的財産份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默契性,損害的是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記者發現,在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中,七成以上案件涉嫌逃避執行,虛假訴訟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佔八成以上。

  在楊某、林某虛假調解案中,楊某為抽逃在外地公司中的資産,以其在外地的公司作為履行擔保人,與親戚林某虛構4850萬元的玉石買賣合同,林某以買方未支付貨款為由,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楊某的外地公司承擔還款責任。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楊某憑藉民事調解書順利從外地公司扣劃4850元到林某的賬戶。

  2013年11月7日,此案由溫州市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審調解書,駁回原告起訴。這是溫州目前涉案金額最大的虛假訴訟案件。

  根據檢察機關歸納,逃避執行的行為路徑主要有三條:

  第一條是虛構債務,稀釋其他債權人的分配份額。在樂清市人民檢察院移辦的黃某虛假訴訟案中,黃某夫婦因民間借貸糾紛負債400萬元左右。黃某夫婦在樂清的房産被法院查封拍賣。為了減少損失,黃某夫婦授意周某、張某等15人虛構債務事實,偽造30萬元至230萬元不等的借據,合計1800萬元,向法院起訴黃某某夫婦。周某等人獲取生傚法律文書後參與執行分配,並將執行款返還給黃某夫婦,致使其他債權人少分數百萬元。

  第二條是虛構事實,阻礙執行程式順利進行。在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檢察院移辦的陳某虛假訴訟案中,陳某與朱某有700萬元的借貸糾紛,朱某在2011年9月申請預查封陳某所有的某處房産獲得准許。同年10月,陳某偽造房屋買賣合同,虛構2011年4月已將房産以728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張某已支付購房款655萬元的事實,並由張某起訴陳某。隨後,張某與陳某達成調解協議,法院確認上述買賣合同有效。這一虛假訴訟導致陳某與朱某2012年4月的借貸糾紛判決無法強制執行。

  第三條是虛構權利瑕疵,妨礙競買人購買。比較典型的如被執行人虛構租賃事實,偽造長期如5至15年,且租金一次性事先支付的租賃合同,讓競買者“望而卻步”,流拍後債務人指使親戚朋友以變賣的形式低價轉移所有權。

  “高手”策劃包裝虛假訴訟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熟人社會逐漸衍變為陌生人社會,傳統的民間借貸隨之異化成大額、逐利的商業行為,傳統民間借貸主體上的無限制、形式上的無要求、內容上的無禁止等“低門檻”特徵被虛假訴訟利用,隱藏在陌生人社會中而難以識別。

  2010年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為防範虛假訴訟,將資金來往憑證作為重要的事實依據,通過司法活動引導民間借貸規範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虛假訴訟高發的勢頭。

  然而,民間借貸事實簡單,合同履行路徑短促,尤其在訴訟經驗豐富、深諳技巧的“高手”籌劃包裝下,虛假訴訟的證據形式在外觀上更加規範真實。

  2011年9月,瑞安市法院判決蔡某償還吳某借款80萬元。在法院執行階段,蔡某為逃避債務執行,串通傅某、張某等6人,利用已有的銀行明細帳單、偽造借條等手段,分別偽造欠上述6人243萬元的債務,並由張某等6人分別向法院起訴。張某等6人持生效的判決文書參與執行分配,共分得執行款11.65萬元,導致原債權人吳某的80萬債權只實現4萬元。

  2013年年初,檢察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後,公安機關以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2013年11月,蔡某被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傅某等6人被相對不起訴。對於相關民事案件裁判,法院裁定予以撤銷。

  據統計,在檢察機關移送的民間借貸案件線索中,過半以上案件是銀行匯款憑證和借據雙全。

  同時,民間借貸參與主體和合同形式均無法定的限制條件和披露要件,其與生俱來的隱蔽性、盲目性為虛假訴訟提供了的良好的偽裝,致使發現線索的時間比較長。

  周青告訴記者,虛假訴訟的操作手段日益隱蔽,案件查辦困難較大。

  建立聯動機制重拳打假

  記者了解到,由於生傚法律文書在債務市場中具有強大的對衝功能,造假者收益頗豐,而其投入成本僅是低廉的訴訟費用及其配合者的關係成本。

  為破解現實難題,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條例中確立了大額、涉眾借貸強製備案制、定向債券融資制度、定向集合資金制度,設立民間融資管理的主體、民間金融資訊服務機構等,條例的貫徹執行和實施細則的出臺,較大程度上降低虛假訴訟的識別難度,反向增加虛假訴訟的成本,從而減少虛假訴訟的發生量。

  “防範和制約虛假訴訟,除了通過行業管理,深化民間借貸陽光化、規範化外,還可以從權力配合、信用遏制、檢察監督三個維度予以修復,保障公平正義等司法産品順利産出。”胡金龍建議,相關部門有必要設立“防治虛假訴訟協同處理機制”,加強對權力邊緣的巡視和協作,設立防治虛假訴訟專職機構,建立防治虛假訴訟聯動機制。

  具體而言,各部門立足職能,加大資訊量供應,緩解虛假訴訟發現難的瓶頸問題。此外,要規範橫向流通渠道,緩解虛假訴訟查處難、糾正難的問題。

  據介紹,目前,浙江省的杭州市、溫州市鹿城區、溫州市樂清等地的公、檢、法、司已建立聯動機制,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還在浙江省率先成立打擊虛假訴訟偵查中隊,這些聯動實踐,對虛假訴訟起到良好的威懾作用。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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