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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佈深化預算改革方案 地方債務納入政績考核

2014-10-09 07:4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年6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後,各界一直期盼能儘早公佈總體方案內容。8日,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向社會公開了被視為新一輪財稅改革“開頭炮”的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具體方案。

  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財稅體制改革的首要內容,應先行推進,並在今明兩年取得決定性進展,為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工作任務奠定基礎。

  預算制度改革包括“積極推進預算公開”、“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七方面內容,決定要求加大“三公”經費公開力度,細化公開內容,除涉密資訊外,所有財政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公開。

  1.賦予地方適度舉債許可權

  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

  2.地方債務實行規模控制

  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地方政府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專項債務兩類,分類納入預算管理。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3.地方債務限定資金用途

  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4.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

  財政部根據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各地區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要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5.地方債務納入政績考核

  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明確責任落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作為第一責任人,認真抓好政策落實。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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