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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工傷認定新規 將於9月1日起施行

2014-08-21 10:52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佈了《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規定》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挂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還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明確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規定》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傷認定: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工作原因

  其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工作場所

  其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工作時間

  其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

  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

  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合理時間

  (含早一點或晚一點)

  工作地

  合理路線(含順路)

  住所地

  經常居住地

  單位宿舍

  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其他

  因工外出期間

  屬於“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處理

  獲賠不礙工傷認定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起訴社保機構支付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社保機構不得拒付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五類特殊責任主體擔責認定

  工作單位 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指派單位 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用工單位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被挂靠單位 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挂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權威解讀

  下班順路買菜

  屬於合理路線

  對於《規定》中的“合理時間”以及“合理路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做了相應的解釋。趙大光表示,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只規定“上下班途中”,但在生活當中卻可能有多種情況。對於這一問題的理解和認識上的不一致,也會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過程當中也有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同案不同判。

  趙大光告訴記者,所謂的“合理時間”可以説比較寬泛,但應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趙大光隨後又舉了個例子對“合理路線”進行了解釋:“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需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趙大光認為,理解“合理時間”“合理路線”這一條規定,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律師説法

  下班順路接孩子

  應算合理路線

  昨天下午,記者就《規定》中的一些問題也採訪了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賈寶軍,賈律師有著多年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辦案經驗。

  賈寶軍告訴記者,《規定》中關於“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規定確實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裁量空間有利於保護普通勞動者,可以避免執行中的僵化。“畢竟現實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多種多樣,法律法規不可能全部做出規定,這種裁量權避免了在爭議處理中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做出不利於勞動者的裁決。”

  賈寶軍表示,在《規定》發佈之初,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以舉例的方式進行了明確,“由此可以推斷,‘下班順路接孩子’,應該也算在‘合理路線’內”,賈寶軍説,此外,按照慣例,最高法今後也會通過定期發佈典型案例的形式,對類似問題統一認定標準。

  對於法律的適用問題,賈寶軍告訴記者,儘管我國規定“法不溯及既往”,但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標準,《規定》的適用上,除了2014年9月1日及以後發生的工傷肯定適用《規定》外,9月1日前發生的工傷,但9月1日後才産生爭議並引發仲裁及訴訟,也應當適用《規定》,不過賈寶軍也表示,是否適用最終還要按照相關機構的規定辦理。

  本版撰文 晨報記者 何欣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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