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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變更汽車營業執照登記方式 紛議汽車流通業之變

2014-08-11 08:03 來源:新京報電子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在二級經銷商處,經常會有多品牌同店銷售。

  在二級經銷商處,經常會有多品牌同店銷售。資料圖片

  本月初,工商總局的一則公告再次扯緊了汽車流通業的神經。在這則《工商總局關於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工商總局宣佈,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

  雖然名為“停止”,但《公告》中更重要的是,停止實施備案工作後,從事汽車品牌銷售的汽車經銷商(含總經銷商),按照工商登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根據工商總局公佈的備案名單文件,已將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登記為“××品牌汽車銷售”的經銷商/總經銷商,可以申請變更登記為“汽車銷售”。

  此消息一齣,頓時引發業內熱議和猜測,眾説紛紜,表情不一。有人認為《公告》意味著取消了固定品牌的限制,經銷商經營範圍的放寬,預示品牌授權4S店的模式將被打破,現有汽車流通體系和未來市場格局也將改變——按《公告》的內容,現有經銷商理論上可以銷售任意品牌的車型。一家店可以賣多種品牌的汽車,市場競爭將再加劇;廠家對經銷商的管控將減弱,壟斷行為將隨之減少。

  當然,也有冷靜者在細細咂摸,認為這只是政府的“簡政放權”行為,畢竟現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仍規定經銷商經營需取得廠家授權,品牌操控權仍在廠家手中。

  一切都是猜測,但改變總是在悄悄發生。

  新政“影響”面面觀

  1 4S店優勢不再?

  【點讚者】

  “大賣場”將重出江湖

  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龐慶華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在四五線城市,一家4S店若可以同時賣多個品牌,很快市場會一下子活躍起來,因為這個變化,未來很有可能出現很多類似‘汽車大賣場’、‘汽車超市’的情況,也就是説以後沒有‘單一4S店’的模式了,4S店就沒有了優勢。”

  龐慶華此言代表了業內一部分叫好者的觀點。按照工商總局發佈的新公告,汽車經銷商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為“汽車銷售”,不再受限于某一品牌。部分業內人士認為,只經營一個品牌的銷售模式不會永久,隨著汽車市場漸趨飽和,新車利潤下降,廠商可能會選擇更多形式的銷售模式。

  此外,現行4S店模式已發展到鼎盛時期,隨著政策對經銷商的鬆綁,汽車銷售也將呈現多元化發展,“汽車超市”、“汽車大賣場”等模式都將成為新興發展方向。與4S店的高成本相比,大賣場的突出優點就是成本較低,因此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難免會有部分經銷商轉向大賣場模式。

  在此情況下,部分經銷商認為,“汽車賣場+維修廠”的模式可能會出現。“取消了單一品牌的限制,多家經銷商在轉變為汽車賣場後,可能會再獨立建設一個維修廠,或者幾家共用一個維修中心。”奧迪某4S店負責人認為,未來獨立的第三方維修服務店可能會增加。

  【冷靜派】

  沒貨源,幹瞪眼

  與前者相比,在冷靜派看來,大賣場式的銷售模式,只適合對品牌不關注的細分市場和用戶,而對於品牌、服務等有更高要求的消費者,對發展多年、服務較為完善的4S店則更青睞。同時,目前多數主流汽車品牌經銷商都已擁有穩定的售後保養客戶,因此不會輕易更改品牌授權,也暫時不會朝著大賣場的方向轉變。“畢竟目前新車利潤越來越少,售後才是重頭。”位於北京南部的一位上海大眾經銷商直言,大賣場模式更側重於新車銷售,而就目前的市場現狀來看,能否盈利很難保證。

  此外,在不少經銷商看來,主機廠若無改變銷售模式的意願,大賣場的生存也有風險。“主機廠仍然控制著上游資源,如果主機廠不認可大賣場模式,就算你開了大賣場,貨源從哪來呢?”東風悅達起亞某4S店負責人表示,大賣場能否再出現,主機廠的態度是一大關鍵。依照2005年發佈的《辦法》,品牌授權的主動權仍掌握在主機廠手中。如果廠家單方規定4S店若同時銷售其他品牌便不予供貨,經銷商便無計可施,而此次《公告》並未對汽車廠商加以約束。

  2 競爭再加劇?

  可能引發價格戰

  部分業內人士認為,若“汽車經銷商的經營不再受限于某一品牌,即同一家4S店可以賣不同品牌汽車”成為現實,將迫使眾汽車品牌“同店競技”,消費者比較更直觀,價格大戰爆發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同一級別車型間,消費者除考慮品牌力外,最主要的就是考慮價格。”上述一汽大眾經銷商表示,以往消費者進店只能看一個品牌的車,現在若能在不同品牌間進行比較,價格參照就變得很關鍵。“貨比三家,慢慢挑選。競爭者一多,自然形成市場調節,價格也不再是商家一方説了算。”

  或將加速行業洗牌

  誰家技術好且便宜選誰家——如果汽車銷售環節中的“授權”進一步放開,在競爭更趨激烈的同時可能加劇行業洗牌。天津一汽銷售公司副總經理黨仁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經銷商銷售産品的選擇自由度會加大,就像超市貨架競爭原理,弱勢産品想要佔據好位置需要更多付出。強者更強、弱者更弱,促進更加劇烈的兩極分化。”

  與此同時,汽車經銷商之間的兼併重組將會更快更廣,注重品牌建設的經銷商將獲益,而競爭力偏弱的經銷商的生存將更加艱難,汽車經銷商集團化趨勢則會進一步加強。經銷商只有不斷強化自身品牌建設,提高服務水準,才能留住客戶,不被淘汰兼併。

  自主品牌或再受挫

  “如果你是一個銷售業績不好的汽車品牌,如果不能再依靠品牌授權來制約經銷商,你們咋辦?如果大批經銷商們因為持續虧損,或者有其他更好的汽車品牌伸出橄欖枝,你們咋辦?如果短期內,某些區域的經銷商大規模反水,你們咋辦?是迅速建新店,還是和其他汽車品牌搭夥共用一個經銷商?或者另尋他路?”

  《公告》發佈後,有媒體作出如上發問。

  吉利某4S店負責人表示,相比強勢品牌,這一新政對於實力較弱的品牌而言影響更大,未來的生存環境將更加困難。“對於強勢品牌來説,利潤仍然很高,希望加盟的經銷商大有人在,廠家對經銷商仍有挑選和提要求的權力。”而對於實力較弱的自主品牌來説,如果經銷商賣車不掙錢的話,他們很有可能轉向其他品牌的懷抱。

  面對經銷商可能會出現的倒戈,自主品牌整車廠的壓力也會進一步增大,對於經銷商的話語權也將隨之降低。缺少了經銷商的支援,原本已經不堪重負的自主品牌將面臨更大的危機。

  連結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相關條例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汽車供應商、汽車品牌經銷商及汽車總經銷商的定義。汽車供應商是指為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企業,包括汽車生産企業、汽車總經銷商。汽車品牌經銷商是指經汽車供應商授權,按汽車品牌銷售方式從事汽車銷售和服務活動的企業。汽車總經銷商是指經境內外汽車生産企業授權、在境內建立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路,從事汽車分銷活動的企業。

  《辦法》第十五條指出,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連鎖經營應當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

  《辦法》第二十一條指出,汽車供應商應當與汽車品牌經銷商簽訂授權經營合同。

  《辦法》第二十四條指出,汽車供應商不得干預汽車品牌經銷商在授權經營合同之外的施工、設備購置及經營活動,不得強行規定經銷數量及進行品牌搭售。

  《辦法》第二十七條指出,汽車品牌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的突出位置設置汽車供應商授權使用的店舖名稱、標識、商標等,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

[責任編輯: 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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