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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虛假産品 市民可追連帶賠償

2014-03-17 09:40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晟孫思婭)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對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進行了解讀,根據最新規定,明星代言虛假産品,市民可向明星追究連帶賠償。修改後的《消法》將於今年3月15日開始實施。

  市一中院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的,去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其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據一中院民四庭張家華庭長介紹,修改後的消法,增加規定了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如果市民購買明星代言的偽劣産品,那麼可連同明星一起追究賠償。

  張家華透露,修改後的消法在規範新型消費方式上的另一亮點就是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修改後的消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特殊情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按照國際慣例,七天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為了平衡經營者的利益,修改後的消法也限定了幾種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無理由退貨並不意味著無條件退貨,適用上述退貨條款的條件是“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此外,修改後的消法進一步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修改後的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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