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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全文)

2014-03-05 08:40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3月4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4日消息,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2月24日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社會保險法規定,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有利於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對於健全和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表示,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協同配合,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深入開展政策宣傳解釋和培訓,全力做好經辦服務,抓好資訊系統建設,確保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平穩實施。

  附件: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資訊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資訊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資訊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資訊、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中新網財經頻道)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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