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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消費者知假買假仍可十倍索賠

2014-02-11 08:59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六批四個指導性案例,分別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案件的管轄、政府資訊公開網上申請的答覆期限等問題。

  據介紹,通過發佈指導性案例履行監督職能、指導審判工作,對於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標準,保障公正司法,增強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一】2012年5月1日,孫銀山在被告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購買香腸15包,其中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孫銀山到收銀臺結賬後,即徑直到服務台索賠,後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14包香腸售價十倍的賠償金。歐尚超市江寧店認為孫銀山“買假索賠”不是消費者。

  法官提示: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産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援。

  【案例二】2012年2月10日,王陽駕車與行人榮寶英發生刮擦致其受傷。交警大隊認定王陽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辯稱, 鑒定意見結論中載明“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其個人體質的因素佔25%”,故確定殘疾賠償金應當乘以損傷參與度系數0.75。一審法院支援了保險公司的這一請求,榮寶英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榮寶英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發生具有一定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

  法官提示: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三】華泰財産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北京亞大錦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2011年11月18日,陳某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北京朝陽區機場高速公路上時,與李志貴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李志貴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華泰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亞大錦都餐飲公司賠償保險金83878元,並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基於肇事車輛係在天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華泰保險公司于2012年10月訴至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肇事司機李志貴和天安保險公司賠償83878元,並承擔訴訟費用。法院查明,李志貴和天安保險公司的住所地均為河北省懷來縣,保險事故發生地為北京朝陽區,被保險車輛行駛證記載所有人住址為東城區,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法官提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保險人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應當根據保險合同法律關係確定管轄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案例四】2011年6月1日,李健雄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公眾網路系統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政府公眾網路系統以申請編號予以確認,並通過短信通知原告確認提交成功。交通運輸廳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及提供所申請的政府資訊,李健雄訴至法院。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辯稱:由於廳內網與網際網路、省外網物理隔離,因此未能立即發現原告的申請。應視為不可抗力和客觀原因造成,不應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法官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政府公眾網路系統向行政機關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如該網路系統未作例外説明,則系統確認申請提交成功的日期應當視為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日。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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