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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新階梯定價 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2014-01-09 13:29 來源:經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繼階梯電價加速實施之後,階梯水價政策也終於出爐。最近,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指導意見”,要求明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資源性産品跑步進入“階梯時代”,非基本需求部分的價格越來越多地由市場調節,意味著我國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上又邁出了一大步。

  價格高低主要由市場説了算,是市場經濟的普遍要求和市場配置資源的基本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價格是扭曲的,資源配置就會失去正確導向。只有價格合理、有效、靈敏,才會引致資源配置的結構優化和效率提高,才會真正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多年來,我國價格改革持續深化,市場發現價格、形成價格的功能不斷增強。但也要看到,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在某些領域發揮得還不充分,特別是水、電、油、氣等主要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相對滯後,市場化程度不高,難以完全真實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和環節損害成本,導致資源開發模式、消費方式粗放,經濟發展所付出的資源環境成本較高。當下,我國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嚴重、水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日益凸顯,就與我國用水價格扭曲不無關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這為今後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明確了前進方向。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就要堅持把市場決定價格作為常態機制。凡是能夠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都要放開價格管制,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政府定價要嚴格限定在必要範圍之內,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等必須政府定價的,也要遵循價格規律,合理考慮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資源性産品等民生價格領域推行階梯定價制度,是當前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一個有效舉措。民生價格具有特殊性,完全由市場定價,很可能導致價格上漲過高、過快,超過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完全靠政府補貼的“低價”策略也有問題,不但效率低,而且會出現“用得越多,補貼越多”的不公平現象。階梯定價制度一方面照顧了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保持了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價格相對穩定;另一方面根據“多用多負擔”原則提高非基本需求部分特別是浪費部分的價格,充分發揮了價格手段對資源優化配置、調節利益分配結構的作用,既有利於“保基本”、“調結構”,也有利於“促公平”,有“一石多鳥”的效果。也正是因為如此,此舉被相當多國家和地區廣泛採用。

  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前提是充分競爭。競爭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利益主體博弈的過程,是價格動態調整的過程,是資源配置動態調整的過程。當務之急是破除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加強價格反壟斷工作,反對市場主體利用壟斷地位侵害消費者,嚴厲查處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操縱價格行為,防止借價格改革之名“變相漲價”。在這方面,政府要更好發揮作用,轉變觀念、改進方法、開闊視野,提高價格管理和監督水準,這是價格形成機制改革順利推進的關鍵。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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