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起,我國將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以規範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行為,制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賄賂行為。
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發佈的《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要求,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政務網站公佈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並在公佈後一個月內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轉載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佈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將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聽證,但聽證內容不包括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
對一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佈後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在招標、採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産品作減分處理。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因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商業賄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名單。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