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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佔用鋪面不搬離不交租 一女被判返還鋪面

2014-11-25 11:11 來源:海南特區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蔣女士從海口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租得海口市海甸三東路一鋪面,卻不遵循合同規定經營。因此,合約期滿後聯合社通知其騰清鋪面,但蔣女士繼續佔用該鋪面一年多且期間未交租。今年3月6日,聯合社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海口美蘭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判令其返還鋪面並賠償房屋佔用費。

  2012年1月4日,聯合社與蔣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約定聯合社以月租金300元將其位於海口市海甸三東路的一鋪面租賃給蔣女士使用,租賃期限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該協議書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蔣女士應向聯合社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蔣女士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於自己的設備騰清,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乾淨。協議簽訂後,聯合社依約將鋪面房屋交付給蔣女士使用。

  租用使用過程,蔣女士因違反門前“三包”規定,且佔道經營。2013年1月4日,聯合社在租賃期限屆滿後向蔣女士發出書面通知。蔣女士收到通知後沒有提交續租申請,也未依通知確定的期限清退鋪面。2013年3月29日,聯合社再次發出通知要求蔣女士于2013年4月15日前自行處理貨物、騰空鋪面仍未果。今年3月6日,聯合社訴至美蘭法院要求蔣女士返還佔用的鋪面房屋,並支付佔用鋪面期間的佔用費以每月300元計付至實際騰空房屋之日止。

  美蘭法院認為,蔣女士在承租期限屆滿、聯合社發出收回鋪面不再租賃給其的通知後,未提出續租申請,仍繼續佔用訟爭鋪面,已構成違約。依法判處蔣女士將承租的鋪面騰空,並按每月租金300元的標準賠償自2013年4月1日至判決確定騰空、返還鋪面之日止的租賃鋪面損失給聯合社。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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