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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及歷史建築禁設私人會所

2014-10-28 14:06 來源:資訊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新華社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局、國家文物局《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規定》中所稱的“歷史建築”,是指各級各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中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建(構)築物。本規定所稱公園,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具有相應設施和管理機構的公共綠地;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遊覽觀賞、休憩健身、文化娛樂、科學普及等活動的公共場所。

  《規定》指出,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對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依法依規整治,區分情況處置:(一)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 (二)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 (三)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範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頓; (四)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政府協調産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住房城鄉建設(園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務、稅務、工商、旅遊、宗教、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對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涉及的項目立項、規劃建設、消防審批、經營許可、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事項嚴格審核把關,屬於私人會所性質的不予辦理。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資訊公開,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對違規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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