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7日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專家指出,這是繼去年底中央紀委、中央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發通知,要求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以及今年以來中央教育實踐活動辦通知,把整治“會所中的歪風”作為教育實踐活動反“四風”重要內容之後,中央層面又對清理整治私人會所做出具體部署。
規定明確,所涉及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如何區分情況處置?規定列出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處置方式: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治,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範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治;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産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規定還提出,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記者 韓潔 何雨欣 方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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