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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擅拆歷史建築或遭五倍罰款

2014-10-14 10:27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南方日報記者13日從廣州市法制辦獲悉,《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自即日起徵求公眾意見。《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歷史建築可處以房屋價格3至5倍罰款。

  鼓勵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議事機構是《條例》的重點之一。據悉,在實際工作中,廣州市文管委、市名城委經常合併召開會議,而第五次文化遺産普查工作的範圍也包括了全市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國有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産普查。

  為此,廣州市府辦公廳機構〔2014〕14號文提出了“將市文管委、市名城委併入’市文化遺産保護委員會’(擬成立)”的處理意見。

  基於此,《條例》將市名城委和市文管委職能合併,統一設立為“市歷史文化遺産保護委員會”。從而進一步加強廣州歷史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切實落實歷史文化遺産保護的政府責任,使其成為市、區政府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歷史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重要平臺。

  《條例》還要求,市政府設立公益性事業單位,負責政府授權或委託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基礎研究、技術審查、專業培訓等具體實施工作。

  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的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的機制。

  市、區、鎮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名村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集體控股公司,具體參與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利用。

  記者注意到,《條例》還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資助、設立基金會、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服務和直接投資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社會人士通過資助、設立基金會、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服務和直接投資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條例》還提出,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資助等措施促進歷史建築的産權交易和經營利用,以及鼓勵開設博物館等進行文化展示。

  預先保護期內保護線索不得損壞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是一項艱苦長期的持續工作。為此,《條例》提出了系列長效保護機制。其中,各區應當每年向市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面臨問題。同時設立保護名錄,將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囊括在內。保護名錄製定和調整應經由規劃部門會同文管部門對社會公告30天以上,才可提交審議。

  值得關注的是,為了防止有一定歷史價值、但尚未列入保護名錄的建、構築物被誤拆的情況,《條例》明確了在普查過程中和日常生活中,對於新發現的、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實施預先保護機制。

  據悉,預先保護期內保護線索不得損壞或者拆除,保護的期限為預先保護通知發出之日起12個月。因預先保護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此外,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房屋前,應當向規劃部門確認該地塊保護對象的普查情況。尚未進行普查的,區政府應當在房屋徵收前完成調查工作。未完成普查的,不得開展徵收工作。這就從源頭控制城鄉建設項目對保護對象的誤拆。

  擬制定歷史建築消防管理規範

  涉及保護的建設行為相比較一般建設行為更為複雜和特殊,往往難以完全遵照現代城市建設標準規範。為此,《條例》明確賦予相關部門自由裁量空間,而不是一定按照現行標準進行管理,以提高保護目標和原則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其中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應制定符合歷史保護街區、歷史建築可實施性的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

  為了保障條例的落實,《條例》專設了監督檢查一章,強化了對保護工作實施的人大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舉報制度、聯動機制等監督檢查的措施。

  同時,《條例》細化了對建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有關主體違法的處罰細則。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而擅自拆除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以及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建築的,也同樣會面臨這樣的處罰。(記者/黃少宏)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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