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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要與商業房地産開發項目完全脫鉤

2014-10-08 09:45 來源:中國證券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務院近日印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落實新預演算法相關規定,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堅決制止違規舉債。《意見》規定,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業內人士表示,《意見》規範發債與還債主體、發債規模和用途等,有助於降低財政不可持續的風險、約束地方政府新增借貸和管理存量債務。

  規範地方舉債

  摩根士丹利研究報告稱,《意見》有助於約束地方政府的新增借貸和管理現有存量債務,並與8月底通過的新預演算法對接。如果得到恰當執行,新規可以降低公共部門的借貸成本,最終降低財政不可持續的風險。就短期而言,如果現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很大一部分失去中央政府擔保,可能推動利率走高。同時,允許債權人在市場規則下承受虧損,可能會引發一些違約。

  新《預演算法》對地方政府舉債的主體、用途、規模、方式、監督制約機制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規定,《意見》對如何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進行部署。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表示,在法律的框架下允許地方政府適度舉債,能夠彌補建設資金不足。依法將公開發行債券作為地方政府唯一舉債渠道,有利於增強財政透明度,促進經濟長遠健康發展。

  《意見》稱,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對此,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後中央規模控制的是地方舉債的“天花板”,不是具體審批規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舉債的實際規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配套政策可期

  對於以前主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意見》給出3個解決渠道:一是商業房地産開發等經營性項目要與政府脫鉤,完全推向市場,債務轉化為一般企業債務;二是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要積極推廣PPP模式,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按照事先約定承擔特許經營權給予、財政補貼、合理定價等責任,不承擔償債責任;三是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

  對於企事業單位債務中不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部分,《意見》提出,遵循市場規則處理,減少行政干預。地方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指導和督促有關債務舉借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拓寬償債資金渠道,統籌安排償債資金。對確已形成損失的存量債務,債權人應按照商業化原則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分析人士表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存量負債如果被排除在地方政府預算範圍之外,銀監會可能需要配合出臺配套政策摸底排查風險。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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