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手中房貸合同的期限為10年,蹊蹺的是,銀行方面持有的合同貸款期限卻為15年
金女士手中房貸合同的期限為10年,蹊蹺的是,銀行方面持有的合同貸款期限卻為15年(但有塗抹痕跡),銀行系統中錄入貸款期限也為15年。更讓人感到疑惑的是,金女士手中的合同僅有自己的簽字,銀行的合同雖有支行行長簽名,但客戶簽名卻疑似不是金女士所寫。
目前,該股份制商業銀行青島城陽支行已經在加緊調查金女士提出的相關問題,但支行承諾的免除5年延長期利息的處理方案卻遭到了該行青島分行的反對,目前金女士已將此事上告銀監會,等待監管部門調查。
合同存疑點
據金女士介紹,2005年3月16日,其在該行城陽支行簽署了一份購房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36.5萬元,分期120個月歸還,即從2005年3月16日到2015年3月16日十年還清。近日,金女士希望提前還款一次性付清,但被銀行告知其貸款期限並非合同所寫10年而是15年,由於按照10年期限的貸款約定,金女士每月需要還款3962.66元,因此金女士每月向還款銀行卡打款4000元,到事發之前一直沒有發現異常。
金女士告訴記者,查看了該銀行的原始檔案後發現,當年填寫的申請表格原件和貸款借據都被修改過,雙方簽的合同也是不一樣的,當年申請表格手寫的貸款10年到2015年,每月還款3962.66元左右,結果修改後年限被劃掉,在上面重新寫的15年,也就是到2020年,每月還款被改成2983.90元左右。
除此之外,購房貸款合同本應該是一式四份,一般是貸款本人一份、銀行一份、房管部門一份,還有一份備用。本報記者通過對金女士持有的合同和銀行合同的複印本進行比對,發現了諸多疑點。
金女士持有的合同中,貸款人和有權簽字人部分均為空,合同簽署日期上為2005年3月,而在銀行合同的複印件上,借款人一欄雖然有簽名,但兩份合同貸款人筆跡差距明顯,且第二份合同的簽署日期為2005年4月。
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任何一方需要變更合同貸款條款,均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意見。“更改期限我根本不知情,偽造的合同連日期都對不上,簡直可笑”,金女士表示。
工商銀行一名信貸經理告訴記者,貸款合同是不能夠有塗改的,尤其是近幾年執行的力度很大,有錯別字基本都是需要重新寫,這麼大面積的塗改本身就是不允許的,並且房貸合同是借款人一次性簽寫,不可能有兩個日期,這兩份合同中必定有一份是偽造的。此外,如果客戶不慎將貸款合同丟失,可以持有效證件到銀行補辦。
鏈家地産一名銷售經理則表示,貸款合同和借款合同一般都是一式四份,客戶先簽字,然後是開發商蓋章,再送銀行去審批,如果沒有什麼問題銀行審批下來,開發商或者銀行的工作人員把資料送房産局去辦理抵押登記。辦完後,銀行自己存一份,房産局一份,開發商一份,客戶(購房者或者是貸款人)一份。
支行解決方案被分行否決
金女士告訴本報記者,城陽支行曾經于2005年9月份進行後臺系統改造升級,改造之後,此前的數據全部清除,現在在該行的後臺查不到金女士此前還款的相關資訊,甚至扣款是多少也無從查證。
金女士懷疑,銀行的系統升級造成了自己貸款資訊錄入的錯誤,而因為系統資訊無法修改,為了掩蓋錯誤,銀行只得修改貸款申請表和借據。
記者在銀行提供的金女士個人貸款借款合同複印件上發現,借款期限和每月還款額都有十分明顯的塗改痕跡。但對於貸款合同出現的塗抹痕跡,城陽支行未給予正式回復,只是表示經辦人已經不在該行上班。現任城陽支行行長表示,金女士的情況確實十分蹊蹺,自己也從未聽説過,但是由於當時的行長與房貸員工均已離開該行,其目前很難弄清楚情況,只能是將事件記錄並向上彙報。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在信用卡申辦時,由銀行員工代簽代填非常普遍。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是當事人意志獨立、自由平等和行為獨立的意思表示,通常確定合同關係的方式之一是當事人簽字確認,這是銀行工作人員辦理各項業務的合規要求,是風險防範的底線。
金女士告訴本報記者,由於個人身體原因,目前急需用錢,本想將貸款還清後用剩餘的錢看病,沒想到出了這個事情,還要往返城陽支行與青島分行反映情況。
“最開始,城陽支行表示只能賠償1萬元,也就是説按照15年合同執行我還需要多支付2萬元利息,後來經過多次溝通,銀行改口説可以全部減免多出來的利息,城陽分行的解決辦法是按照現有的15年時間還完貸款,至於多交的3萬塊錢,城陽分行給予免除,但不能馬上解除貸款合同。無奈之下,我們只好接受,但最後這個方案卻被青島分行拒絕了”,金女士説。
7月15日,金女士與城陽支行又一次溝通無果後,已將此事上報當地銀監局,在60天的處理週期過後,或許才能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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