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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性住房:騙租騙購最高罰20萬

2014-07-01 11:19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市政府法制辦網站昨日公佈《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即日起至7月15日向社會徵集意見,草案規定,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要按照市場價格補繳承租或者承購期間的租金,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市民可在法制辦官網或“首都之窗”網站提出意見。

  一個租期內租金不變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價格確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實行差別化租金、租金減免或者給予租金補貼。一個租賃期限為3至5年,租賃期間租金不做調整。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或者個人若擅自出租、轉租、出借、調換、贈與、出售保障性住房;破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套設施設備,拒不恢復原狀;改變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用途,將按規定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轉讓出租最高罰三萬

  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且未在本市取得過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用於本套房屋貸款外,不得另行設立其他抵押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於家庭自住,不得轉讓、贈與、出租、出借、擅自調換或改變房屋居住用途。違反該條規定,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購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運營機構或者區縣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回購價格根據原購房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準等因素確定。

  騙租騙購五年內停申

  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個人提供虛假資訊,申請住房保障的,由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駁回其申請予以警告。已獲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資格,收回保障性住房,按照市場價格補繳承租或者承購期間的租金,處10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已領取租賃補貼的,停發並追回租賃補貼,並處領取補貼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保障對象自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有關單位、個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仲介出租保障房停網簽

  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和仲介服務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從事保障性住房轉讓、出租或者轉租代理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房地産經紀人員及其他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産經紀機構,取消1至6個月網上簽約資格,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記者 張璐)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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