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居住證制度
提高生態補償標準
加快房地産稅立法
實現全國住房資訊聯網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在推進人口管理、土地管理、財稅金融、城鎮住房、生態環境等方面加強了制度頂層設計,要求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等。
1 人口管理
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
在加快改革戶籍制度的同時,創新和完善人口服務及管理制度,逐步消除城鄉區域間戶籍壁壘,還原戶籍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和社會融合。
全面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並作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重要依據。城鎮流動人口暫住證持有年限累計進居住證。
2 資金保障
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推進改革
規劃要求,加快財稅體制和投融資機制改革,創新金融服務,放開市場準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資金保障機制。
在完善地方稅體系方面,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徵收範圍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建立規範透明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在完善法律法規和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基礎上,建立健全地方債券發行管理制度和評級制度,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
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的辦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鼓勵公共基金、保險資金等參與項目自身具有穩定收益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
3 土地管理
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
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吸納人口多的衛星城、中小城市和縣城建設用地供給。
盤活利用現有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建立存量建設用地退出激勵機制,推進老城區、舊廠房、城中村的改造和保護性開發,發揮政府土地儲備對盤活城鎮低效用地的作用。
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逐步對經營性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用於經營性項目的土地,通過徵收土地年租金等多種方式納入有償使用範圍。
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在試點基礎上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擔保、轉讓,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標準,嚴格禁止一戶多宅。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作。
4 住房制度
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
按照規劃,將健全住房供應體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對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租售並舉、以租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穩定增加商品住房供應,大力發展二手房市場和住房租賃市場,推進住房供應主體多元化,滿足市場多樣化住房需求。
要確保住房用地穩定供應,完善住房用地供應機制,保障性住房用地應保盡保,優先安排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嚴格控制大戶型高檔商品住房用地。實行差別化的住房稅收、信貸政策,支援合理自住需求,抑制投機投資需求。依法規範市場秩序,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建立以土地為基礎的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實現全國住房資訊聯網,推進部門資訊共用。
5 生態環境保護
制定完善生態補償政策法規
建立生態文明考核評價機制。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産總值考核。
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産品價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電、用水、用氣等階梯價格制度。制定並完善生態補償方面的政策法規,切實加大生態補償投入力度,擴大生態補償範圍,提高生態補償標準。
建立資源環境産權交易機制。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責任編輯: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