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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立法需考慮“70年使用權”

2014-03-11 09:1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 一家之言

  房地產稅與房產稅有很大的區別。房地產稅的徵收對象包括了房屋和土地兩塊內容,要求民眾為一塊並不具有所有權的土地納稅,這在稅理上是很難說通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在全國兩會的會場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房地產稅已由全國人大相關工作部門和國務院相關機構共同起草,條件成熟時依法提起審議。全國人大正在研究和起草文件的這一稅種名為房地產稅,這與最近幾年在房地產調控中持續提起的房產稅有很大的區別。

  1951年8月,當時的政務院公布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並在城市徵收這一稅種。1973年,為簡化稅種,將已經繳納工商稅的企業所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並入工商稅,只對有私人房產的城市居民、外國僑民繼續徵收這一稅種。1986年,國務院發布房產稅暫行條例,原來的房地產稅改為房產稅,這一字之改是為了適應1982年公布的憲法中城市土地屬于國有的規定,既然城市居民不再擁有私人產權意義上的土地,向其徵收房地產稅就失去了法理依據。

  現在有關方面決定將房產稅改為房產地稅,要求商品房業主為其所屬房產連同其房產所依附的土地支付稅賦,這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返璞歸真”。但是,相比于原先的房產稅,房地產稅的推行面臨著更復雜的困境。

  顧名思義,房地產稅的徵收對象包括了房屋和土地兩塊內容,但是,現在商品房的土地並不是無償劃撥,而是通過招拍挂已經實現了財產權轉移。當然,房屋作為一種大宗商品,即使房主擁有了對土地的完全產權,由于土地具有稀缺資源的稟性,因此國家仍然有理由要求房主納稅。然而,我國房地產市場上的土地雖然是通過市場化的拍賣進入市場的,但國家出讓的只是70年的使用權,這意味著房主支付的地價更準確地說應該是這塊土地70年的承租費,而不是與拍賣相對應的土地買入費。顯然,要求民眾為一塊並不具有所有權的土地納稅,這在稅理上是很難說通的。

  在幾年來的房地產調控中,房產稅是被作為一個可以遏制房價的工具而提上議事日程的,但實際上,國家目前在房地產市場上通過土地拍賣和房屋在建造、銷售過程中的稅收所獲得的收益,已佔到房價的六成左右,在這個基礎上再徵收房產稅,只會造成房價的進一步走高。

  將房產稅改為房地產稅,本是讓市場回歸正途的一個重要舉措,但前提是需要改革現行的土地拍賣制度,否則房地產稅的立法很可能淪為空中樓閣。而推行這樣的改革並不容易,它需要啃下一係列的“硬骨頭”,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在這個市場里已經固化的利益通道。

  □周俊生(財經評論人)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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