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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證加名後離婚 丈夫起訴撤銷贈妻房産被駁回

2013-06-13 13:22 來源:京華時報網路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結婚後,妻子提出在房産上加名,董先生同意了,沒想到幾個月後,妻子就提出離婚。董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贈與妻子的一半房産。記者昨天獲悉,昌平法院駁回了董先生的訴求。

  據了解,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記結婚。在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資,為董先生在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苑買了一套住房,産權登記在董先生名下。

  董先生訴稱,結婚後,妻子向自己提出在房産證上加名,自己就在房産證上加了妻子的名字,這樣原本屬於自己的房屋,便成為了自己和妻子范女士共有的財産。然而,在辦理産權登記後不久,妻子就提出離婚,被自己拒絕後,妻子還向法院起訴離婚,並開始和自己分居。

  董先生認為,范女士離婚的想法由來已久,為達到分割房屋的目的,才假意對自己好,騙取了自己的信任,誘使自己在房産證上加了她的名字,取得了該房一半的産權,因此他訴請法院撤銷自己對范女士的房屋産權一半的贈與。

  庭審中,范女士則認為董先生對自己的贈與是合法而自願的,董先生是因和自己的夫妻感情惡化後,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訴訟的,此舉的目的是污衊自己,因此望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變更為原告及被告各佔50%份額,被告表示接受贈與,並辦理了産權過戶手續,雙方達成的《贈與合同》已履行完畢。該《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原告主張被告欺詐,但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法院不予採信。原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及後果等事宜理應知曉,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誤解一節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贈與合同》顯失公平一節,因原、被告是夫妻關係,訴爭房屋雖是以原告名義婚前購買,但有部分銀行按揭是在原告與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償還的,因此訴爭房屋變更登記為原告與被告各佔50%份額的結果,並不顯失公平。昌平法院最終駁回了董先生的訴訟請求。(編輯 謝檢秀)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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