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三亞星海度假公寓的業主突然發現,他們購買的房子質保期一下子“縮水”三年多。業主稱,小區樓房驗收合格的時間是2011年8月,房子質保期應該從此算起,但開發商卻從2008年就開始計算。也就是説,在房子竣工之前就開始計算保修期了。業主們認為,開發商這樣的作法明顯不合理。(4月24日南海網)
小區樓房驗收合格明明是2011年,然而保修期卻從2008年計算,業主辛辛苦苦用積攢下來的錢買了一套房子,質保期卻縮水了3年,面對商品房質保期縮水的糾結,不僅三亞星海度假公寓存在,整個海南乃至全國各地都有這種現象。
説實話,商品房質保期屢屢縮水,按照我們百姓的理解,那就是制度不完善或者沒有明確規定所致,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這不,2000年國務院就頒布了《建築工程品質管理條例》,並明文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面對白紙黑字的法律法規,商品房質保期為何還能縮水一半以上?其實對於這個疑問,用一句“買的沒有賣的精”來形容最為貼切不過了。説實話,我們業主在選購房子時,一般只關注商品房價格、品質、地段和配套設施等等,很少關注商品房的質保期,即使問一下,也只不過是一帶而過,沒人為之較真,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商品房也像其他商品一樣,有“保質期”一説。
業主對商品房“保質期”的疏忽,有業主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開發商的問題。我們到商場買東西,保質期是商品的賣點之一,無論買家或是賣家都會重點強調。但是在商品房市場,由於業主與開發商權利的不對等,開發商自然把房子誇得天花亂墜多賣房、賣高價才是利益所在。至於房子的質保期,能不説儘量不説,即使與業主簽合同,也要在概念上渾水摸魚,質保期能減則減,推卸自己的責任。
開發商銷售商品房,為達到自己目的不主動向業主説明質保期,從法律意義上來説,這是一種隱性的欺瞞行為,退一步説,這是社會服務的打折,是社會責任擔當的一種缺失。為此,筆者認為,既然商品房質保期縮水的尷尬已被社會所認知,那麼我們的社會就不應再默認、再容忍,相關部門應當從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角度,執法為民,除了向社會宣傳商品房質保期知識外,還應監督開發商在顯著的位置公開告示業主商品房質保期的年限和範圍,盡到告知責任和義務,別讓質保期“躲貓貓”。畢竟商品房質保期縮水,業主的合法權益傷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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