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結合我省實際聯合下文,對我省排污費徵收標準進行調整。通知要求,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徵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
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企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貴州商報 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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