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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罕見大規模賣官案:全縣只一名鄉鎮書記未送錢

2015-04-16 13:37 來源:大眾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統戰部長收下屬賄賂739萬 稱收錢提撥的幹部都有能力

  4月15日,劉貞堅等來了法院對他的一審判決。省檢察院供圖

  今天(15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佈文章,揭秘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貞堅受賄案公訴幕後。根據文章,指控劉貞堅的44筆犯罪事實中,除有3筆計118萬餘元收自企業、個人賄賂外,其餘41筆計739萬餘元均收自下屬賄賂。該案取證對象超過100人,44本卷宗和41張同步錄音錄影光碟裝滿兩輛小推車。

  今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佈題為《公訴“賣官書記”劉貞堅案紀實》文章。記者從文章中看到,指控劉貞堅的44筆犯罪事實中,除有3筆計118萬餘元收自企業、個人賄賂外,其餘41筆計739萬餘元均收自下屬賄賂。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有5筆事實計17萬餘元的款項係劉貞堅的合理辯解,不宜認定受賄。還有一筆5萬元的款項,雖然劉貞堅和辯護每人平均未提出辯解,但經公訴人復核發現其中有因公支出的因素,也未認定。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可了檢方對被告全部44筆犯罪事實的指控。

  文章稱,劉貞堅案“牽涉面太大、涉案人太多”,僅取證對象就超過100人,44本卷宗和41張同步錄音錄影光碟裝滿兩輛小推車。庭審中,辯方認同檢方出示的所有認定劉貞堅受賄犯罪事實的證據。一審判決認定的劉貞堅案受賄額也與起訴書完全一致,為858.1579萬元。

  文章中引用劉貞堅案兩名公訴人之一、山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徐翠蘭的話説,“幾乎每次與劉貞堅見面後,他都會説自己雖然收錢提拔他人,但所提拔的幹部還是有能力的。用他的話講,就是自己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強、有提拔可能的幹部的錢,並沒有不正當履行職責。”徐翠蘭回憶道,“但受賄罪侵犯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不是職務行為的正當性。每一次提審,我們都會向劉貞堅解釋法律規定,讓他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和危害,其認罪態度也逐漸發生了轉變。”(記者 馬俊驥)

  ■詳細報道

  “要陞官,找大嫂”—劉貞堅把“賣官”當生意,一審被判無期  

  “被告人劉貞堅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4月15日,53歲的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貞堅,等來了法院對他的一審判決。此時,距離他被逮捕之日,已經過去一年零四個月。

  44筆被控犯罪事實中,有41筆是劉貞堅收受下屬賄賂,為下屬謀取職務調整方面的利益,屬於典型的賣官行為。

  全縣只有一名

  鄉鎮黨委書記未送錢

  此案涉及巨野縣縣級幹部7人、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10人,全縣18個鄉鎮只有一名鄉鎮黨委書記未向劉貞堅行賄

  根據起訴書,劉貞堅的受賄犯罪主要發生在其擔任菏澤市巨野縣委書記期間。2007年初至2012年春節期間,劉貞堅利用擔任巨野縣委書記、菏澤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下屬、有關企業和個人在職務調整、徵地拆遷、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8萬餘元。其中,劉貞堅離開巨野縣到菏澤市任職後,對其指控只有一項,是巨野縣一位下屬送的5000元購物卡。

  起訴書共指控劉貞堅44筆犯罪事實。除3筆犯罪事實共計118萬餘元係收受企業、個人賄賂外,其餘41筆犯罪事實共計739萬餘元,均係其收受下屬賄賂,為下屬謀取職務調整方面的利益。41名下屬為了職務調整向劉貞堅行賄,佔劉貞堅受賄總數的86%。據了解,此案涉及巨野縣縣級幹部7人、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10人,全縣18個鄉鎮只有一名鄉鎮黨委書記未向劉貞堅行賄。

  作為一名黨培養多年的領導幹部,在層層黨紀國法面前,劉貞堅的賣官行徑是如何得逞的?

  記者採訪獲知,劉貞堅留給當地普通幹部的印象並非飛揚跋扈、蠻橫專制。他在主持會議研究幹部問題時,通常會提前開個通氣會,先把自己的意見採取不同的方式暗示出來。到了正式的常委會上,儘管其他縣委常委們曾提出不同意見,但班子的整體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絕大多數時候是劉貞堅的個人意見佔了上風。一次次的幹部任用,加劇了下屬對權力爭先恐後的附和和無原則的盲從,下級的附和和盲從,又助長了劉貞堅賣官的囂張。

  正如劉貞堅在供述中所講:“受賄大多發生在2010年、2011年,這兩年自己的思想發生了變化,感覺對巨野的情況熟了,和幹部接觸多了,自己認為收他們的好處不會出現問題,特別是擔任巨野縣委書記的最後一年,認為自己將要離開巨野,就想在臨走之際再撈一把。”這導致了這一時期劉貞堅大肆受賄。

  2010年12月,已在巨野縣委書記位置上待了整整4年的劉貞堅,職務中多了一項菏澤市政府黨組成員。對一名還算年輕的地方“一把手”來説,這意味著組織要對其提拔重用。眼看書記要走,如何抓住最後的機遇,爭位子、要頭銜,成為一些巨野幹部關心的頭等大事。

  起訴書顯示,從2007年初至2012年春節期間,五年時間內,劉貞堅受賄次數達116次、受賄數額達850余萬元。從發展趨勢上看,劉貞堅的受賄行為呈逐年遞增的趨勢,尤其是在2010年、2011年這兩年期間急劇膨脹。2010年之前,劉貞堅受賄犯罪共有45次,受賄數額131萬餘元;2010年、2011年這兩年期間,劉貞堅受賄犯罪多達70次,受賄數額726萬餘元。

  收錢有“原則”

  對於那些提錢到府的人,劉貞堅告誡妻子,不是誰的錢都能收,要有“原則”。這個“原則”就是,他能給別人辦事就收,不能辦事就不收

  2009年,巨野縣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面臨調整。田橋鎮屬巨野縣的經濟強鎮,對於空出的田橋鎮黨委書記這個“肥缺”,很多人覬覦已久,在另外一個鎮任鎮長的孔慶國(因貪污、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刑17年零6個月)就是其中之一。

  一天,孔慶國提著一個包去了劉貞堅的辦公室。包上面是兩條煙,煙下面是3萬元現金。不料,劉貞堅義正言辭地拒絕了:“符合條件的不只你一個人,不要用這種方式跑,快把包拿走。”劉貞堅沒收並不是不想收,而是因為有人拿著包進來,空著手出去,他怕被工作人員看見,留下受賄的把柄。

  儘管碰了一鼻子灰,孔慶國還是給劉貞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最終,孔慶國出人意料地當上了田橋鎮黨委書記。剛一上任,孔慶國知道自己應該知恩圖報。既然劉書記不收禮,那就走“夫人路線”。孔慶國想起了一句話——“要陞官,找大嫂”。這是因為,劉貞堅到任沒多久,這句話就開始在巨野縣官場裏私底下流傳開來。“大嫂”,指的是劉貞堅的妻子江某某。

  “夫人路線”果然好走。對孔慶國第一次送上的6萬元銀行卡,江某某稍作推辭便收下了。孔慶國通過江某某先後六次送給劉貞堅的銀行卡、現金,折合人民幣共111萬元。最多一次送了50萬元,直接裝在一個旅行包裏,放在了江某某的車上。而孔慶國所送的這些錢,全是他套取的國家公款。

  據辦案人員介紹,和很多貪腐官員生活作風有問題不同的是,劉貞堅對此十分注意,他和妻子江某某關係很好,很多事都會和妻子説。到巨野縣任職後,來找劉貞堅的人多了起來。對於那些提錢到府的人,劉貞堅告誡妻子,不是誰的錢都能收,要有“原則”。這個“原則”就是,他能給別人辦事就收,不能辦事就不收。用劉貞堅的話來説,“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強、有提拔可能的幹部的錢”。不能收的錢,再讓江某某送回去。劉貞堅交待,這些年來,他拒收和退回的錢已超過1000萬元。

  據多名行賄人交待,劉貞堅在巨野主政後期,“大嫂”儼然成了地下“組織部長”,在一些場合會有意無意地“放風”,讓行賄人感到升遷的機會來了。時過不久,送錢買官便成為半公開的秘密了,縣裏很多崗位已被暗地裏“明碼標價”。在劉貞堅主政的那幾年,一個未被證實的説法是:鄉鎮長5萬—10萬元,鄉鎮黨委書記10萬—20萬元,縣直部門“一把手”20萬元。

  一個點頭辦事,一個在家收錢,劉貞堅和江某某的“賣官夫妻店”,將黨紀國法拋在腦後,最終把自己栽了。

  官場余震至今未息

  在很多巨野當地幹部看來,劉貞堅案對巨野縣的政治生態是一場災難,使巨野形象大大蒙羞,令幹部隊伍備受打擊

  隨著一審宣判,劉貞堅案塵埃初定。4月15日,記者在巨野採訪時發現,劉貞堅案帶來的官場余震至今未息。

  巨野縣區位優勢明顯,煤炭資源豐富,經濟基礎良好。劉貞堅任縣委書記的最初幾年,他的確“兢兢業業,想在巨野留下一番事業”,巨野的經濟社會發展也一度走在菏澤前列,城鄉面貌有了較大改善,人民生活水準逐步提高。案發前,劉貞堅在群眾中的口碑一直不錯,認為其“懂經濟,抓工作紮實”。

  不過,巨野縣一位部門中層幹部在接受採訪時説:“這些年,巨野縣經濟發展有目共睹,但這些成績並不是劉貞堅個人的功勞。相比來説,劉貞堅給巨野留下的惡劣影響要遠遠大於其對巨野的貢獻。”

  此前,我省有關部門已督促對劉貞堅案中向其行賄買官的人員全部給予了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但該案留給當地的影響還遠沒有消除。在很多巨野當地幹部看來,劉貞堅案對巨野縣的政治生態是一場災難,使巨野形象大大蒙羞,令幹部隊伍備受打擊,不僅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也帶壞了當地的社會風氣。

  劉貞堅的個人悲劇令人扼腕。該案為手握重權的領導幹部敲響了警鐘。公訴人徐翠蘭檢察官認為,劉貞堅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客觀原因,但根本原因還在個人。“劉貞堅案再次説明,‘一把手’的權力過於集中,缺乏有效監督。要從制度建設入手,從‘權力反腐’轉向‘制度反腐’,把‘一把手’的權力運用納入監督視野,從制度上扼制腐敗犯罪。”(記者賈瑞君 通訊員趙洪森)

  ■新聞分析

  受賄858萬 為何被判無期 有關方面:這是山東省一起罕見的大規模賣官案

  受賄858萬餘元,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和那些動輒涉案上千萬元的貪官只判有期徒刑十幾年比起來,劉貞堅為何被判無期徒刑?

  判決書認為,“劉貞堅作為地方主要領導幹部,主政地方期間大肆賣官斂財、權錢交易,受賄次數多,涉及部門和行賄人員面廣,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應予嚴懲。其雖有部分退贓、認罪悔罪、坦白等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2014年12月底,中組部通報4起買官賣官案件,劉貞堅案排在首位。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該案也是我省一起罕見的大規模賣官案。

  據了解,此案涉及巨野縣縣級幹部7人、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10人,鄉鎮主要負責人17人。劉貞堅的大肆賣官行為,一度令一些幹部深陷跑官買官之中,無心工作。全縣18個鄉鎮只有一名鄉鎮黨委書記未向劉貞堅行賄。記者輾轉找到該書記採訪,被婉言拒絕。據知情人士透露,該書記為人耿直,不善交際;同時,該鎮是農業鎮,經濟基礎差,也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

  公訴人徐翠蘭檢察官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買官賣官、權錢交易的腐敗案件,具有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特點。作為縣委書記,劉貞堅不是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人民謀福利,而是把手中的權力變成了自己的生財工具,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務調整等方面大肆賣官斂財,進行權錢交易。同時,劉貞堅受賄858萬餘元,數額巨大,且未能全部退贓,不具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考慮,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記者 賈瑞君)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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