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被磁縣交警大隊指定停放扣押車輛的磁州停車場,如今已被用作倉庫,只剩下了王增昌指著的這塊牌子。本報記者 樊江濤/攝
為了要回1994年被扣押的解放牌運輸汽車,河北省邯鄲市成安縣農民王增昌20年間先後兩次“民告官”:先告河北省邯鄲市磁縣公安局,再告磁縣人民法院。雖然兩度都最終得到了法律支援——磁縣公安局和磁縣人民法院先後被判扣車違法,但依然沒能改變那輛被扣押的汽車,在停車場一扣十幾年、直至報廢的命運。
雖然經十多年申訴,最終得到了6.3萬元的國家賠償。但國家賠償的這筆當年的買車錢,如今卻遠遠買不了一輛車——拿著這筆“滅失損失”賠償金,王增昌欲哭無淚。
申訴20年,兩次“民告官”
2011年8月10日,邯鄲市磁縣人民法院終於承認,1997年未對邯鄲市成安縣道東堡鄉河町一村農民王增昌的“解放”牌141型汽車解除扣押“違法”。
在(2011)磁法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書中,該法院表示,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磁縣法院的該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之規定,給王增昌等人造成了損害。
拿到這份賠償決定書時,距離該汽車在1994年那次交通事故糾紛後被扣,已過去16年。
為了要回這輛被扣的“大解放”,此次已經是王增昌第二次“民告官”了。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1994年12月21日,作為車主的王增昌因雇傭的司機在磁縣路段與磁縣南豆公村村民張某發生交通事故糾紛,于同年12月22日,被張某之子扣留該車,並於12月29日,將車開至磁縣交警隊事故科。
1995年,王增昌以磁縣交警隊“在根本不能認定上訴人汽車是肇事車的情況下,強行將汽車扣押,同時未出具扣車手續”為由,將磁縣公安局告上法庭。
1995年11月,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磁縣公安局扣押王增昌汽車的具體行政行為,磁縣公安局返還扣押的汽車,並賠償王增昌7個多月的損失16548元。
但就在邯鄲中院作出該判決前的1995年6月8日,與王增昌發生交通事故糾紛的張某向磁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增昌等賠償其醫藥費等各項費用。張某同日向磁縣法院申請財産保全,並願提交1000元現金作擔保。根據張某的申請,磁縣法院于6月22日作出(1995)磁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扣押了王增昌1994年初以6.3萬元價格購入的這輛用於跑運輸的“大解放”。由於該車由磁縣交警隊暫扣在磁縣磁州停車場,磁縣法院裁定扣押汽車後,該車也就一直停放在該停車場。
1995年7月26日,磁縣法院對王增昌和張某的交通事故糾紛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王增昌等賠償原告張某損失款25728.9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磁縣法院隨後依舊判決被告三人賠償張某27122.5元。三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作出(1996)邯市民終字第797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張某及張某之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張某之子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河北高院于1998年2月指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邯鄲中院則在2003年5月作出(2000)民再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判決三原審被告共同賠償原審原告10628.5元。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5月6日作出的(2009)邯市確字第4號裁定書指出,在王張二人圍繞交通事故糾紛長達8年多的民事訴訟中,磁縣法院早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6)邯市民終字第797號民事判決後,就應解除對王增昌汽車的扣押。
而據王增昌介紹,為了要回被扣押的汽車,他曾“無數次”前往磁縣人民法院,但始終沒有結果。萬般無奈之下,2009年,王增昌才第二次“民告官”——以磁縣法院扣押其車輛違法為由,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確認。
一扣十來年,“大解放”賣了個廢鐵價
在王增昌看來,磁縣法院其實早在邯鄲中院作出(1996)邯市民終字第797號民事判決之前,就應該返還他那輛用於跑運輸的“大解放”。
“1995年6月,張某向磁縣法院申請財産保全,只提交了1000元現金作擔保,法院就扣押了我1994年初花6.3萬元買的運輸汽車。”而他在該年6月則交了6000元的反擔保金,要求解除保全,“但磁縣法院收了這6000元的反擔保金,卻沒放車。”他對記者強調:“這6000元至今都沒退!”
為了證實自己所説非虛,王增昌提供了2009年8月31日,由原任磁縣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武力和原任磁縣人民法院行政庭審判員楊希苗共同給他出具的“證明”一份。
該證明寫道:“二王(指車主王增昌、王玉天——記者注)作為原告向行政庭進行起訴被告磁縣公安局。後南豆公村張某認為二王的汽車是將其撞傷的事故車,向民庭進行起訴,當時給民庭交了1000元扣車擔保金。民庭將汽車扣押。行政庭經審理應該放車,王玉天、王好增(王增昌的曾用名——記者注)給行政庭交了6000元反擔保金,當時由書記員收下。武力寫了放車裁定後,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不能放車,待民事賠償案結案後,再作處理。”
而2015年3月27日,在楊希苗家中,已退休的他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證明”確實是由武力口述、他執筆的。他告訴記者,當時武力由於患病,不能寫字,所以由他來執筆,武力已患病去世。
2003年前後,楊希苗和王增昌曾到扣押汽車的磁州停車場看過那輛“大解放”。“停車場附近有好幾家修車廠,缺螺絲了就去擰個螺絲,缺配件了就去取個配件。”楊希苗告訴記者:“好好的一輛‘大解放’,當時就剩下個殼兒了!”
而磁縣法院出具的(2011)磁法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書中,則記錄了磁州停車場業主尚保林的“證明”。
尚在“證明”中表示:“我停車場收費標準為(該類型車)每輛晝夜20元。2002年1月16日,車主王玉天、王好增(王增昌曾用名——記者注)考慮到該車已價值不大,不足以支付停車費,便放棄該車。我停車場從法院得知此消息後,考慮到該車已停放多年,無人過問,2004年7月份,我停車場將該車評估後,最後以1700元將車變賣,以償付停車費。”
車什麼時候賣的,王增昌表示並不不知道,車價格的評估他更不清楚,説起此事,作為車主的他很心疼:“剛買不到一年的‘大解放’,被扣十年,最終賣了廢鐵價!”
國家賠償當年的買車錢,買不到如今的半輛車
2011年8月,磁縣人民法院決定:賠償王增昌、王玉天牌照為河北32—08978“解放”牌141型汽車一輛“滅失損失”的賠償金6.3萬元;駁回賠償請求人其他賠償請求。
王增昌等對這一國家賠償不服,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要求磁縣法院除賠償車輛滅失損失6.3萬元外,還要賠償借貸利息和停運損失。
對此,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維持磁縣法院賠償決定,駁回王的其他賠償請求。
隨後,王增昌等又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而河北高院于2012年7月,以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了王增昌等人的申訴。
在(2012)冀法委賠監字第1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中,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指出:“而對於你們主張的車輛被保全後滅失的損失,磁縣人民法院和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均按照你們購買車輛的價款6.3萬元予以賠償,並未考慮折舊方面的因素。”
王增昌對記者説:“言外之意,如果再給折折舊,這6.3萬元都拿不到了!”
“當年花6.3萬元買到解放141大貨車,現在這點錢連半輛車都買不到。”王增昌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時買車時就借了5萬元“外債”,車被扣後,為了還“外債”,只得貸款還債。
今天,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磁縣人民法院了解有關情況,該院指派行政庭工作人員陳偉接受了記者採訪。
但對於“磁縣法院當時為什麼遲遲不解除扣押、終至‘大解放’滅失乃至導致國家賠償”、“目前有沒有人為此事負責”、“作為執法者應從這一違法行為中吸取什麼教訓”等問題,陳偉以不了解該案更多情況、沒有得到法院的其他授權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本報河北磁縣3月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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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