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資函[2007]第1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根據國辦轉發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的文件精神和商務部委託審核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已完成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體制和外資審批聯網系統的備案審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經研究,為鼓勵和支援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力發展高附加值服務業,現委託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審核管理開發區內設立的相關服務貿易領域外商投資企業。
二、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外商投資無船承運、建築、印刷、建設工程設計、道路運輸、商業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等行業的相關規定(見附件),嚴格把關,認真審核外商在開發區內設立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並將工作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將對委託審核管理工作進行核查,對在委託期間有違規審批行為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部將停止對其的委託。
三、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必須嚴格按照商務部聯網和網上聯合年檢的要求,並利用外商投資企業聯網發證系統做好審批備案及統計工作。相關的統計數據應符合要求,便於商務部了解情況、加強監管。
四、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與所在行政區主要領導交叉任職、合署辦公,其管理體制仍需完善。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嚴格貫徹落實《若干意見》的有關精神,保持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提高審核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作水準。如因管理體制問題影響審核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工作,一經發現,我部將立即收回委託審核管理許可權。
五、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關於委託審批管理部分服務貿易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文件
商務部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關於委託審批管理部分服務貿易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文件
一、 商務部關於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管理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89號)
二、 商務部關於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管理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90號)
三、 商務部關於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管理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91號)
四、 商務部關於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管理外商投資建築工程設計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92號)
五、 商務部關於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管理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93號)
六、 商務部關於委託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94號)
七、 商務部關於委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05〕102號)
八、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19號)
[責任編輯: 張方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