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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計生委制定下發農民工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措施

2007-01-17 09:14 來源: 字號:       轉發 打印

 
  中新網1月17日電 據國家人口計生委消息,新年伊始,國家人口計生委便以2007年人口廳發1號文件形式,制定並下發了《流動人口、農民工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措施》的通知。 其中十條便民維權措施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通過相關網站、宣傳單、宣傳冊、宣傳畫、宣傳窗等多種形式,及時向流動人口、農民工提供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殖健康常識和便民服務措施等動態信息,保證流動人口、農民工實行計劃生育的知情權。

  二、各級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要通過有效方式,向流動育齡群眾公布轄區內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定點機構、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地址、服務項目及聯係電話,為流動人口、農民工提供方便、可及的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務。

  三、現居住地應及時為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農民工依法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免費基本技術服務,開展避孕節育和生殖健康檢查,並如實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四、現居住地要暢通服務渠道,在流動人口、農民工集聚的社區、企業和集貿市場設立標識明顯的計劃生育避孕藥具、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宣傳資料免費發放點,主動送宣傳、送知識、送服務、送藥具上門,滿足服務需求。

  五、現居住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應及時將流動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檢查情況等信息,通過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等便捷方式通報其戶籍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逐步取消由流動已婚育齡婦女本人郵寄避孕節育報告單的方式,減輕流動育齡群眾負擔。

  六、戶籍地要簡化辦事程序,免費為群眾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可以實行鄉(鎮、街)辦村(居)發,嚴禁在與外出人員簽訂合同和辦理證件時,搭車亂收費,或以各種名義收取押金、保證金。

  七、流動人口的戶籍地和現居住地要加強溝通與聯係,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流動育齡夫妻辦理有關生育服務證、婚育情況證明及相關手續,不得互相推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認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八、戶籍地要依法落實流出人口及其家庭應該享有的獎勵優惠政策。加強對流動人口、農民工家庭的上門訪視工作,建立定期聯係制度,盡力幫助流出人口解決家庭困難。

  九、嚴厲查處、公開曝光各種強令流動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跨省設立管理站開展孕檢和亂收費等侵害流動人口、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

  十、通過公布國家和省級人口計生部門維權電話,在《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中增設基本權益欄目、在各級人口計生部門的網站設立投訴信箱等方式,暢通流動人口、農民工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訴求渠道,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通知要求,國家人口計生委農民工計劃生育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在各自的業務工作和調研工作中,幫助督促檢查,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將流動人口、農民工計劃生育便民維權十項措施落到實處,切實保障流動育齡群眾充分享有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的權利。 

來源:中新網

編輯:芳翼

[責任編輯: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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