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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市做市商《規定》出臺 確定制度基本框架

2007-01-12 10:35 來源: 字號:       轉發 打印

 
    昨天,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該《規定》重新確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全面規范了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的管理,對銀行間債市做市商標準予以明確界定。

    央行規定,每家做市商確定的做市券種總數應當不少于6種,且最終確定的做市券種應當包括政府債券、政府類開發金融機構債券和非政府信用債券3種類型。做市券種單筆最小報價數量為面值100萬元人民幣,做市券種的期限應當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個待償期類型中的4個。

    而對于申請成為做市商的金融機構資格,央行也給出了具體標準,要求申請成為做市商的金融機構資本或凈資本不少于12億元人民幣,且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前2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做市業務是指做市商在銀行間市場按照有關要求連續報出做市券種的現券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達成交易的行為。為提高市場流動性,銀行間債券市場于2001年開始實施做市商制度。5年來,做市商制度在引導市場理性報價、活躍市場交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促進了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性的提高,做市商的雙邊報價已成為市場定價的重要參照。和平 
 
來源:北京商報

編輯:芳翼

[責任編輯: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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