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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土地期滿無償收回 買房等於交70年租金?

2011-01-18 16:07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報道,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落幕,但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網友們掀起了繼《物權法》之後新一輪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如何處置的爭論。

  70年後房子會否成“空中樓閣”

  有網友稱,無論是“出讓人無償收回”,還是“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與現有國家法規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無償自動續期”的規定,顯然完全不同。若上海這個規定得到承認並落實,那將意味著,賣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後又可以將所售土地收回來,重新再賣一次。

  70年後,我們的房子會不會成為沒有土地使用權的“空中樓閣”?這一直是橫亙在公眾心頭的不動産憂慮。這個最受關注的核心問題至今也未得到明確。“出讓人收回”甚至是“無償收回”的上海新規,讓人頓感振聾發聵。試想,土地70年後將被政府收回,房子成為“空中樓閣”,現在的房價豈不是被嚴重高估了,買房炒房豈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遊戲?

  “無償收回”讓人無法再選擇性忽視土地租期的風險因素,同時也徹底打破了買房人對於必定獲得政府保護的樂觀和幻想。因為,房子建在出讓人將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是和汽車一樣的“消耗品”、“貶值品”,而且貶值速度更快。

  “自動續期”是“無償”還是“有償”

  有網友分析稱,《土地管理法》草案中並未明確“自動續期”是“無償”還是“有償”。事實上,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並非因《土地管理法》修訂而産生。國務院于1990年5月19日頒行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第12條明文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這一規定使得在中國內地發生的商品房買賣事實上都成了“使用權租售”,業主實為“承租人”,只不過是一次性支付了30年到70年不等的租金而已。這一規定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因而自通過之日起就備受質疑。經過反覆的立法博弈,八次審議方獲通過的《物權法》終於在法律層面對此進行了校正。該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的《物權法》要優於作為行政法規的“暫行條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事實上已經取代了之前的“到期國家無償收回”。但《物權法》所規定的“自動續期”並未明確是“無償”還是“有償”。如立法欲明確為“有償自動續期”,還需要明確“有償”的計算標準。

  公權決策不能把民意甩到一邊

  有網路文章認為,若不能公平合理地解決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問題,本已飽受煎熬的房地産業必將再受打擊。房價本就高企,續期的費用無疑仍要列入房價。若是象徵性地交費續期還好,一旦費用偏高,必將招致民怨沸騰。

  與其將來面對激烈的社會衝突,不如儘早公開草案,引入立法博弈,並以此來爭取更多的民意認同,防範潛在的社會風險。當務之急,立法機關應廣開言路,面向社會徵集《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對初選入圍的草案不論制訂者為何方,都應及時公開,供民眾參與討論。《土地管理法》修訂不能再走“部門立法”的老路了。

  另有網友認為,出臺“土地期滿無償收回”規定,事前應向社會公開資訊,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採納民眾合理建議、完善法定程式後才能實施。上海國土部門“不宣而戰”的舉動,與其説是一種來自出讓人的風險告知,不如説是一種不公平,是違法。它的最大的不足,不在於它是否過於簡單,而在於是否給了所有參與土地交易的人發表意見的機會。 (記者 韓丹 整理)

[責任編輯: 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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