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不少地方政府在社區活動中心購置卡拉OK伴唱機,讓老人、婦女免費歡唱;但依著作權規範,地方政府每年每台伴唱機都得繳五千元以上(新台幣,下同)權利金,遭批“搶錢”。“立委”蔡煌瑯昨天表示,當局應儘快修正“著作權法”,將公益用途納入免付費範圍,不要“一隻牛剝多層皮”。
蔡煌瑯昨與南投縣名間鄉長陳聰監開記者會指出,名間鄉在19個活動中心設卡拉OK伴唱機,不料日前收到縣政府公文,指觸犯智慧財産權,要求鄉公所須跟三個著作權團體簽約、付權利金,才可繼續歡唱。
名間鄉公所估算,每台伴唱機須繳7000多元,名間鄉公所一年共須繳134000元。陳聰監説,名間鄉財政吃緊,難道要老人家支付,“或非得把伴唱機收起來不可”?
“經濟部智慧財産局副局長”李鎂説,在里民中心歡唱屬常態性、經常性使用,已涉及著作權人權益,“雖是公益仍須付費”。
李鎂表示,目前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都有向著作權團體付費,取得授權。
蔡煌瑯説,里民活動屬公益性質,卻被要求繳交權利金,顯見法律對公益用途的界定模糊,有修正必要。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