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師當庭展示已死亡的銀行項目主管鄭某工作牌複印件。新京報記者 高瑋 攝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韓國人李先生付給同為韓國籍的銀行項目主管鄭某100萬元人民幣,用於購買“理財産品”,此後不僅沒有收到回款,該項目主管也自殺身亡。
李先生後將鄭某供職的民生銀行北京望京支行(簡稱望京支行)訴至法院索賠。此案昨日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望京支行稱,李先生“理財”與銀行無關,李先生應對自己對鄭某的“輕信”負責。
銀行員工自殺 理財金打“水漂”
來自韓國的李先生説,2009年,他在望京支行營業部辦理儲蓄業務時,認識了同為韓國人的該銀行項目主管鄭某。2010年6月,鄭某向他推薦了銀行理財産品,同時還出示其民生銀行理財業務項目主管的工作證和名片。
據李先生稱,該項理財6個月,收益率超過12%,他購買了人民幣100萬元理財産品並委託鄭某辦理相關手續,但發現錢款全部轉入鄭某名下的民生銀行賬戶,鄭某解釋此舉可讓理財操作更靈活方便,並承諾向李先生進行回款。
李先生説,此後他回到韓國工作,其間鄭某三次發送郵件説明“理財”進展,並顯示已向他的賬戶支付了112.3萬元的理財回款。
2011年9月李先生取款時發現,賬戶僅有6萬餘額,三次郵件發送的賬戶資訊均係偽造,鄭某並未支付任何理財回款。他到望京支行詢問時被告知,鄭某已自殺身亡。
望京支行代理人昨日介紹,鄭某畢業于北京大學,2008年畢業後被銀行錄用,2011年1月,鄭某先後兩次曠工一週後失去聯繫,同年2月望京支行單方面解除與鄭某的合同,4月得到警方告知稱鄭某已自殺身亡,原因不明。
銀行拒絕擔責 稱儲戶存在過失
庭審前,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選擇由中國法律解決爭議。
李先生認為,他存了100余萬在望京支行,雙方已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望京支行具有保障存款安全的義務。鄭某在營業時間內,在被告經營場所出示了名片和工作證,自己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代理許可權。據此要求望京支行應賠償他用於支付理財産品的100萬元及相應利息。
望京支行否認鄭某行為係職務行為,稱李先生自己從銀行取出100萬元轉至鄭某的私人賬戶,既沒有和銀行簽理財合同,也沒有向銀行支付理財款。“就這100萬元,李先生和銀行已經沒有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
此外,望京支行認為鄭某郵件寄給李先生的虛假理財合同,寫的是鄭某在銀行的理財情況,因此就算有理財關係也是鄭某和銀行的,與李先生無關。
望京支行代理人表示,李先生輕信鄭某,將100萬匯到其個人賬戶上,自身存在過失,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此案將在補充證據後,擇日開庭繼續審理。
■ 提示
理財金別轉個人賬戶
北京力珉律師事務所律師麻增偉就此案表示,市民在理財過程中需要非常慎重,不能把理財金轉至個人賬戶下。對於李先生除了起訴銀行外,是否還能向鄭某追償,麻增偉認為,死者已經沒有主體資格了,但如果其有遺産,且繼承人願意繼承遺産,李先生可以將死者繼承人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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