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選了、合同簽了、首付交了,卻意外接到通知,被要求購買一份1萬元的人身意外險,不買的話可能影響後期貸款辦理。這是鄭州一位市民購房時的遭遇。而這並非個例,一些商業銀行在發放房貸時,或者向客戶強賣金額不菲的保險、理財産品,或者誘使客戶花錢“購買”貸款。
種種捆綁搭售的潛規則,無異於在國家信貸政策之外,又自行設置了一道門檻。此舉無據無理,相反,屬於《合同法》明令禁止的“顯失公平、乘人之危”之舉,在事實上加重了剛需族的購房壓力。對此,監管部門該出手時要出手,依法依規問責處置。
銀行敢於如此硬性搭售、“待價而沽”,還因信貸資源的不合理配置,令房貸成了稀缺的香餑餑。去年底以來,多地銀行收緊房貸,首套房利率優惠早已難覓,個別甚至暫停了相關業務,人為製造“房貸荒”。這與“支援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房信貸需求”的中央政策不相符合。對此,央行和銀監會日前要求,提高房貸審批效率,優先滿足首套房貸的正當需求。
住房貸款本是群眾安居“助力器”,決不能在惜貸、設檻中變為“阻力器”。在法律與政策的框架內,穩健經營、服務群眾,商業銀行才能回歸金融本義,擔起社會責任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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