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近日頒布實施了《徵信機構管理辦法》。《辦法》完善了個人徵信機構設立的條件,明確要求設立個人徵信機構,要嚴格遵守《徵信業管理條例》,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且信用資訊系統應當符合國家資訊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
《辦法》完善了個人徵信機構市場退出程式,著重解決了數據庫處理流程和徵信機構退出流程的銜接問題。同時在監管措施方面,《辦法》在明確徵信機構報告要求的基礎上,建立了重點監管制度。規定在徵信機構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可能發生資訊洩露、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嚴重虧損以及被大量投訴等情形時,人民銀行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酌情縮短業務開展情況報告週期、資訊系統安全測評週期,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此外,《辦法》還細化了對個人徵信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要求。
據介紹,世界銀行于10月28日發佈的《2014營商環境報告》將我國的信用資訊指數從4分提高到5分,並推動我國信貸融資便利度排名從第八十二名提高到第七十三名。這是繼2007年之後世界銀行再次上調我國信用資訊指數,反映我國社會信用體系日益健全、授信決策更為便利以及信用資訊環境不斷改善。“信用資訊指數”是世界銀行用來反映一國從公共或私人徵信機構獲取資訊的難易程度以及所獲資訊的範圍和品質的指標。(記者歐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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