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今日推薦  > 正文

快遞中8項約定被指霸王條款 涉及延誤送貨等內容

2013-11-27 09:05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因節假日造成延誤投遞,快遞公司不承擔責任”、“無法投遞或返還的投遞物,60天后快遞公司可自行處理”……近日,北京首個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針對快遞領域的格式條款進行評審時,認定條款中有8項格式條款為霸王條款。

  據了解,評審委員會成立於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局的專家、房山區工商分局合同科人員、消護人員、房山區法院法官及部分資深律師共同組成。

  近日,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針對快遞業領域的部分涉嫌構成霸王條款的格式條款進行了評審。

  房山區工商分局副局長張景山介紹,目前房山區有100多家快遞企業,該局在針對快遞業的專項整治活動中,收集到了一部分該行業中普遍適用的一些格式條款,這些條款涉嫌構成霸王條款,因此將這些條款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此次被認定霸王條款的內容涉及開具發票、延誤送貨賠償、貨損賠償、無法投遞物處理等方面共計8項格式條款。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處長廉建設表示,當前,快遞行業中存在一些侵害消費者或服務對象合法權利的情形,需要進行整治和規範。

  據了解,針對此次被認定為霸王條款的格式條款,工商管理部門將要求相關企業將這些條款刪除或修改。

  ■ 格式條款及評審意見(部分)

  1貨物損壞按市場價格算

  格式條款

  1、本公司對於由於物品運送的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任何間接損失或其他附隨損失不承擔責任。

  2、本契約所稱托寄物的價值,是指依託寄物本身物理性質所具備的價值。

  3、本契約所稱損失,不包括其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

  專家評審意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該法同時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有合理的間接損失,快遞公司仍然需要做出賠償;同時,物品的價值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而並非依本身物理性質計算。

  2貨物發票及時主動出具

  格式條款

  有發票需求的散單客戶,請在付款後1個月內持運單原件向本公司索取發票。

  專家評審意見

  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快遞公司應當及時、主動向客戶出具發票,如果不能及時提供,應當對客戶因為取發票所産生的合理費用進行賠償。

  3無法投遞不可自行處理

  格式條款

  1、非承運人原因無法投遞的交寄物,承運人予以返還,由此産生的費用由寄件人承擔,但不易保存的物品,承運人有權不予返還,並可隨時處置。

  2、無法投遞和返還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運人可自行處理。

  專家評審意見

  對於無法投遞的物品,能夠退還寄件人的,都應當返還給寄件人,因為物品的所有權是受到了法律的嚴格保護的。因此,承運人無權隨時處置客戶的物品,也無權享有一個60天后自行處理的權利,而是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相應的物品,比如説可以依法提存。同時,快遞公司所稱的“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法律所規定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産”來掌握。

  4投遞延誤不依節日免責

  格式條款

  1、延誤賠償(指超過雙方約定服務時限),由於承運人原因延誤每滿一個工作日給寄件人減免本票運費10%,因延誤,承運人減免總額最高不超過本票運費的40%。

  2、因節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專家評審意見

  快遞行業的業內標準《快遞服務國家標準GB/T27917》規定,同城快件為3個日曆天,省內異地和省外快件為7個日曆天。按照《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因此,如由於承運人原因造成貨物延誤,承運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寄件人在辦理托運時與承運人就此進行過約定,應按照雙方約定處理。對於節假日造成的延誤,應當看具體是誰的原因造成延誤,再確定快遞公司是否承擔責任。(記者盧漫)

[責任編輯: 王君飛]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圖 片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