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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限價銷售如何判定縱向壟斷

2013-07-03 08:12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 經濟與法

  幾家奶企是否構成縱向壟斷,除了要看是否有限價協議,還要看限價協議是否對市場構成排除、限制競爭,這必須要綜合市場份額、上下游競爭等考慮。

  近日,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正在對合生元、多美滋、美讚臣、惠氏、雅培、富仕蘭(美素佳兒)進行價格反壟斷調查。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些奶粉企業,與此前茅臺、五糧液對經銷商進行價格控制性質類似,涉嫌“縱向價格壟斷”。

  相對於以價格聯盟為代表的“橫向壟斷”,公眾對“縱向壟斷”並不熟悉。《反壟斷法》第14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

  但並不能簡單地説“限價銷售”就是縱向壟斷。事實上,企業為維護品牌形象、保證各環節利潤,一般都會做出限最低價的規定。這次被查的幾家奶粉公司恐怕也不例外。

  結合《反壟斷法》第13條,對於“壟斷協議”的定義——“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可以認為,只有當“限價銷售”同時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情形時,才構成“縱向壟斷協議”。

  中國目前的縱向壟斷案例較少,主要有2011年山東順通、華新藥廠壟斷鹽酸異丙嗪案;2012年北京銳邦訴強生案。

  前者並不算典型的縱向壟斷,這兩家藥廠除了動用“限價協議”控制經銷商,更為關鍵的是兩家公司交叉持股,等於一家公司,壟斷了鹽酸異丙嗪在國內的全部銷量,並趁機哄抬下游藥品的價格。這是橫向壟斷與縱向壟斷的結合。

  以後者來説,北京銳邦公司本是強生公司的銷售商,雙方約定銳邦銷售強生産品的價格不得低於指定價,但銳邦私自降價,強生就扣了銳邦的保證金,停止供貨。銳邦據《反壟斷法》中“縱向壟斷”的規定起訴強生,索賠1440萬元人民幣,上海一中院判決其敗訴。

  這個判決,與近年美國和歐盟的做法類似。近年,美國最高法院在Leegin一案的裁決中推翻了其長期以來通過Dr. Miles一案所確立的判例,認為:限定最低轉售價格協議的合法性,應當根據合理性原則進行判斷,考察相關的證據和情況,以判定實施限定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是否具有不利於競爭的效果。

  上海一中院也認為:限價協議並非本身違法,其合法性取決於它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效果,必須全面考量下列因素:供應商的市場份額、上下游的競爭水準、限價條款對供貨數量和價格的影響等。比如,強生就舉證了上游還有其他供應商,其限價協議不構成限制競爭。而前不久五糧液、茅臺之所以被定為縱向壟斷,關鍵還在於這兩家企業的商品在市場中擁有絕對支配地位。

  因此,結合目前的案例,有理由認為,幾家奶企是否構成縱向壟斷,除了要看是否有限價協議,還要看限價協議是否對市場構成排除、限制競爭,這必須要綜合市場份額、上下游競爭等考慮。對此,美國的《縱向限制性行為準則》是這樣規定的:縱向限制的企業市場份額不足10%時,不受政府干預。

  這次對奶粉企業做出反壟斷調查,將産生示範效應:多大市場份額的限價協議,才能入《反壟斷法》的規制?

  □沈彬(法律工作者)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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