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城市符合條件的非戶籍居民可就近申請普通護照(網路配圖)
為進一步便利流動人口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推出便民利民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符合條件的內地居民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等31個城市的本市戶籍居民的外地戶籍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以及在本市暫(居)住的外地戶籍的就業、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上述31個城市以及無錫、常州、蘇州、溫州、嘉興、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東莞、佛山12個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共計43個城市)的上述範圍人員可以就近提交普通護照申請。
——60周歲(含)以上老人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全國各地年滿60周歲(含)且在暫(居)住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可以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內地居民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換發、補發普通護照和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再次赴臺相同種類簽注申請。全國各地在暫(居)住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可以就近換發、補發普通護照和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申請再次赴臺相同種類簽注。
享受上述便利政策的居民申請護照和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除需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就業人員還需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就學人員還需提交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配偶、子女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暫住證等),如其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係,則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申請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的大陸居民還需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據介紹,公安部授權非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並製作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在受理申請後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
[責任編輯: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