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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旅聯合“分時度假”産品陷消費者訴訟泥潭

2014-06-13 11:05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一項起源於國外的旅遊度假方式,在國內卻屢遭消費者的投訴。近來,來自北京的米女士對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商北京五洲環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訴稱國旅聯合的“分時度假”産品合同相關條款不具公平性,使其不能實現解除合同和退款的消費者合法權利。

  3小時密集推銷六旬消費者掏腰包

  回憶起當初購買産品的經過,米女士至今後悔不已。

  63歲的米女士來自北京,在2013年8月的某天,她收到一條來自北京五洲環球酒店的短信,邀請其參加第二天舉行的一場旅遊諮詢宣傳活動,並稱有小禮品贈送。米女士抱著了解相關資訊的態度,來到了活動現場。

  據米女士描述,活動場所位於建外SO H O寫字樓的一間辦公室,房間內擺放著十多張小圓桌,每張圓桌周圍都“配有”銷售人員。當她走進房間後,就有一名男性銷售人員上前向其推銷其代理的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時度假”産品“他説分時度假是一種新興的旅遊方式,就是一次性支付會員費用,可享受的待遇是未來10年每年可選擇在其平臺提供的酒店住一週,且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銷售人員一直強調該産品非常好,其平臺提供的酒店涵蓋全球範圍,酒店種類也多種多樣。”米女士説。

  米女士告訴記者,因為一次性繳納的費用比較高,她一度猶豫,並提出要和家人商量後再決定是否購買。“我和銷售人員説,我兒子曾經在旅行社工作過,想問問再做決定,銷售人員就和我説,這些事兒就別煩子女了,您這麼大歲數,應該自己為自己活一次,自己為自己消費一次。”米女士説,期間她本想借去衛生間的機會給兒子打電話,但銷售人員甚至跟到了衛生間門口,勸其不要給家人打電話。

  最終,經過銷售人員近3個小時的推銷,米女士購買了該産品。根據其向記者出示的《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度假權益承購合同》,米女士一次性支付承購價格46300元人民幣,可享受10年內每年8/7天的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酒店的2人住宿使用權。

  要求退費遭拒代理商人去樓空

  “回家後,我兒子看過産品合同,覺得這個産品不適用於我們。我們還上網查了一下分時度假,發現這個産品存在很多潛在問題,也曾遭到不少消費者的投訴。不僅在酒店選擇上存在諸多限制,且後來我們才知道,實際上,每年在選擇國內或國外的酒店入住時,還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才可以,但是銷售人員在推銷産品時,並未説明。”由此,米女士遂提出要解除合同,但對方以合同中有“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約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撤銷、中止、終止、解除本合約,或未能及時履行其相應的合約義務,否則,均屬於違約行為,乙方(消費者)同意並承諾其已經交納或支付給甲方(國旅聯合)的全部款項均不予以退還,以此作為對甲方的賠償”的條款為由,拒絕了米女士的要求。

  《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米女士日前向北京五洲環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46300元的合同款項。法院一審判決為解除雙方合同,國旅聯合退還米女士46000元。

  對方提請二審,而在二審庭審中,米女士為了儘早拿回退款,同意了國旅聯合提出的讓其代理商北京五洲環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還款項的調解方案。三方約定在調解書生效後10日內由北京五洲環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還消費者40000元,但10日過後,米女士並未收到代理商退還的款項,且經其親屬前往北京五洲環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建外SO H O的辦公地址調查,該公司也已人去樓空。米女士猜測,國旅聯合對此事可能是明知的。

  記者12日致電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事進行採訪,截至發稿時,未收到回復。

  北京市萬騰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晨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本案中,國旅聯合與消費者簽訂的度假權益承購合同並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但他同時認為,該合同中有關限制消費者行使單方解約權的約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對於可能給消費者權利義務造成重大影響的條款,建議國旅聯合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在合同中標注,並採用有效的方式提示消費者予以高度重視,進而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馬晨説。

  相關法律風險應引發關注

  中國旅遊研究院楊宏浩博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在國內,分時度假多被視為一種投資産品,但在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市場上,分時度假是一種度假産品,其特點在於對不同區域和時段的度假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從而使得度假資源得到最優化利用。在歐美等國家,分時度假有著完善的立法體系和成熟的運營模式,已成長為旅遊業增長最快的部分。

  馬晨説,對消費者而言,分時度假模式中的一些法律風險應予以重視。首先是,消費者購買的酒店房屋使用權是以房屋所有權合法存續為基礎。在酒店因為不符合規劃等原因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形下,消費者購買的酒店房屋使用權必然存在法律風險。其次,分時度假權益銷售合同的期限通常較長,在此期間存在諸多不可預測的因素或者意外事件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簽約目的的實現。

  “消費者應當特別注意分時度假銷售合同中是否存在剝奪或者限制其合法權益的條款。鋻於此類合同通常是由銷售方擬定後提供給消費者簽署,加之消費者受知識、經驗所限,往往在簽字前未能注意到對其不利的條款。”馬晨説。

  楊宏浩認為,為減少類似投訴的發生,一方面,需加強消費者教育,讓消費者觀念轉變,即對分時度假産品的認識從投資産品轉變為度假産品。另一方面,政府應出臺相關政策法規來規範約束企業行為,並加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例如為消費者做決策設置一個冷靜期(例如10個工作日的強制性冷靜期),對於那些能夠合理表明他們簽訂分時度假合同是由於身體、精神、社會或經濟上的威脅或恐嚇的消費者,應給予他們全額退款的補救辦法。

  短評:太過熱情與執著的推銷,多數讓人吃不消。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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