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教師節,為讓孩子不吃虧,不少家長免不了“人情世故”一番。
不少老師們在收與不收間,左右為難。相信,絕大多數教師都是非常清廉的,為人師表,界限分明,收不收禮從來不是問題。
但不否認,有的教師則把教師節當成了一次賺外快的機會。在此,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教師收禮,存在犯罪風險。2008年“兩高”關於商業賄賂的司法解釋明確表明,教師可以成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即使不在商業賄賂領域,只要教師行為符合了該罪行為要件,“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就可能構成該罪。
索取財物自不用説,就算是被動收禮,也很容易被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刑法對此認定較為寬泛,既包括正當利益,也包括不正當、非法利益;既可以是已經實際謀取,也可以是開始謀取但未成功的;甚至只是採取明示或暗示方式作出了承諾但尚未實行。比如,收禮教師為送禮家長的子女在學習、生活上提供了便利,即是在“為他人謀取利益”。
也許教師每次收取的財物並不多,但是刑法對犯罪數額的認定是累計的,只要累計達到五千元,就將視為“數額較大”,或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累計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則將視為“數額巨大”,面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
即便刑罰上對此類行為要表現出一定謙抑性,也應對尚不夠罪的收禮行為做出處罰,使其承擔其他責任,如對收禮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低或撤銷專業技術職務等。
與此同時,家長既要有法律意識,不要跟風式地給教師送禮,還須拋卻顧慮,勇於舉報教師索禮行為。而紀檢部門要高度重視民眾提供的線索,不要因為受賄數額少就不管。因為教師受賄影響極壞,職能部門理應做到凡貪必查、涉腐必糾。(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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